头脑一热买房交了认筹金,急需缺钱却要不回来,还有这样的“霸王条款”?
买房子不比买一个小物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行了,买房子需要交的费用有很多,有些房子购买前需要交认筹费,房屋认筹是开发商为了确认业主是否愿意购房的一种手段,对于业主来说,在付完认筹金之后,不仅可以享受优先购房的权利,而且在房价方面也会比其他购房者优惠。但也有不愿意买房想拿回认筹金的买家却遭到开发商的拒绝,遇到“霸王条款”。
案情简介 龙某朋友在长沙某商业广场担任业务员,将该楼盘介绍给龙某,并告知认筹金可以随时退还,在2021年4月,龙某、开发商双方签订了两份《长沙某商业广场认筹协议书》,并当场支付40000元认筹金。后来因龙某家中急需用钱,向开发商提出退还认筹金,资料已提交给对方,开发商一直未将认筹款退还龙某账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龙某委托二十一世纪律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要点 委托人与开发商签订《长沙某商业广场认筹协议书》均约定:委托人同意签署本协议书时,支付20000元作为优惠登记金,委托人支付的登记金在签署正式认购协议后,开发商有权将登记金转为认购定金,登记金收款收据将更换为认购定金收据,委托人凭本协议书认购的房屋套数仅限一套,如公开发售日不能认购到客户意愿物业或者委托人放弃正式认购意原。开发商将于公开发售日后30天内通知委托人到指定地点,其凭本协议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登记金收款收据办理全额无息退还登记金手续。认购书签署当天,委托人向开发商某艺海公司支付了40000元。 办理思路 认筹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与某艺海公司虽约定了办理全额无息退还登记金手续事宜,但未约定退还的具体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委托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某艺海公司履行的具体时间,考虑到开发商退款时须内部审批等流程,法院酌情给予开发商退款的合理期,限为30天,在该30天内根据协议约定为无息退还,逾期则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某艺海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委托人登记金40000元,并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律师提醒 “认筹”灵感来自香港房地产市场的一种炒作方式。“认筹”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根据规定,任何形式的认筹都是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