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如约兑现却还被学生告上法庭?法院:驳回!
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
人们对自身技能提升的追求,从未停止。
近些年,
教育培训机构也是扎堆而起发展的红红火火,
随之而来的还有不断发生的培训合同纠纷。
2020年10月,W某某、X某等数人与M公司签订《医师资格证咨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M公司为W某某等数人提供面授课、模拟考试、报名指导、报名材料修改等服务。《合作协议》签订后仅仅三个月,即 2021年1月,Z某某作为M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向工商机关注销了M公司导致《合作协议》无合同相对方,致使合同无法履行,W某某等数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Z某某作为M公司的唯一股东,违规注销M公司,损害了W某某等数人的合同权益,数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Z某某诉至法院。Z某某遂找到我所应诉。
迅速沟通 我所律师迅速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基本案情,委托人表示公司的注销不属于违约事由,并不影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合作协议》约定的培训和报名义务,与公司的存在没有不可分割的依附性,且在公司注销前后,他已告知W某某等合同相对方,作为《合作协议》的承继方公司的义务将由他继续履行。经他了解,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争议不在于公司的注销,而是W某某等人不愿意继续报考。
经查明,2020年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委托人邀请多位医师对W某某及同批次报考人员在常德和长沙进行了培训,其中于2020 年8月在常德开展了为期8 天的培训,W某与W某某参与了培训,2020 年10月在长沙开展了为期9天的培训,Z某与L某参与了培训。2021年9月,在确认报考公告后,委托人以群聊和电话通知等方式告知W某某参与报名,并提供了报名填表培训,但W某某等拒绝提交报名信息,且以种种理由推辞。所以,公司注销不属于违约事由,公司注销后不影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且W某某等已经享受了合同约定的服务。至此,案件事实清楚。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是否有根本违约情形。经查,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M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一,为W某某提供为期7天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辅导;二,在W某某连续参加三个年度考核期内,全力配合W某某官方报名的指导。M公司的两项义务,按常理,提供为期 7 天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辅导应为M公司付出成本较大的主要义务,提供三个年度的官方报名指导应为付出成本较小的次要义务。现M公司在完成提供7天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辅导和官方报名指导后,于 2021年1月为公司办理的注销。M公司被注销后,虽《合作协议》的相对方主体资格丧失,但Z某某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仍在继续为M公司履行《合作协议》的相关义务,如组织面授课辅导和报名指导等,而M公司提供的服务并非特许经营,亦无需取得相关资质,且本案中M公司已为W某某提供了 7天面授课,Z某某在M公司注销后,其个人完全可为W某某提供约定的报考指导服务,且Z某某辩称同意继续为M公司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加之W某某并未举证证明M公司有其他违约情形,故本院确认M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有承继主体,不因其注销而构成根本违约,即W某某无权解除本案《合作协议》。至此,W某某要求Z某某返还服务费 398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