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丨动态 买卖合同中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可否得到支持?_6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丨动态 买卖合同中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可否得到支持?

07月26日

根据买方要求长期送货,但是买方拒绝在送货单上签字,并且全程通过微信进行沟通,事后买方拒不付款,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追回送货款?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告诉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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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2017年,杨某、刘某经朋友介绍添加微信后相识。刘某通过微信联系杨某确定其所要购买空调通风设备的型号、大小、数量、材质,由杨某将货物送到刘某指定的地点,刘某负责安装,双方并未签订书面送货协议。而根据双方多年来交易习惯是刘某收到货物后,双方再通过微信进行结算。2019年杨某要求刘某进行对账结算3年期间的全部账目,但是刘某拒绝对账,杨某只能自行计算总额要求刘某付款,刘某微信仅回复在某地而拒不正面回答付款事宜,并且微信、电话等其他联系方式均不再回复,对此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送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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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争议焦点

杨某仅凭借跟刘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部分送货的视频能否证实两人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欠付的送货款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五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刘某虽然庭审中强调以及付款完毕,但是并未否认双方通过微信进行空调回风口设备的买卖合意以及支付了部分送货款的事实,结合杨某制作的对账信息,以及微信催款聊天记录,刘某并未否认,法院认定了刘某尚欠送货款32347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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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院判决

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杨某货款323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利息(利息以32347元 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即年利率3.7%的标准,从2019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04

律师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并且存在大量买卖合同双方未见面详细沟通的情形,双方仅通过微信聊天进行,不存在纸质送货单据等材料的签章,导致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极少,因此要保存好微信完成的聊天记录,尽可能形成书面合同以及送货单据,运货的证据并进行对账,确保买方赖账也能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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