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孔某某合同纠纷二_6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说法丨孔某某合同纠纷二

08月14日

202311月,本所发表了《关于合同纠纷的那些事》,讲述本所接受孔某某的委托,安排邓娟律师、杜棋胜律师到某国有书店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最终长沙某文化传播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与孔某某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并如期向孔某某支付了第一期货款4万元,孔某某撤诉的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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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后续:

邹某向孔某某支付了第一期货款4万元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孔某某多次催要未果,再次委托本所处理,本所安排邓娟律师、陈慧律师办理。

孔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长沙某文化传播公司、邹某向孔某某支付1163770.8元及利息(利息按10%的年利率以163770.8元为基数,从20231118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庭审当日,邹某表示其是被迫签订调解协议的,且公司经营困难,要求减少金额。律师表示,孔某某曾将协议从微信上发给邹某确认,且多次催款,邹某均回复现在没钱,过段时间就给,可见签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强迫签订协议一说。律师在企查查上查到且长沙某文化传播公司最近参与招投标信息,不存在经济困难。法官查阅孔某某提交的证据后,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当场组织调解,邹某与孔某某签订调解协议,长沙某文化传播公司、邹某向孔某某支付17.5万元,孔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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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1、本案是第二次起诉,只提交了几个证据,即达到了证明目的,被告一方在铁证面前,只得按委托人的诉讼请求签订了调解协议。本案关键在于,第一次起诉时,本所律师撰写的《协议》,事实清楚,没有给对方任何辩解的空间,《协议》附后,供大家参考。

2、双方签订的《协议》只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本案第一次起诉时,律师建议孔某某与被告一方签订调解协议,但孔某某考虑到案件涉及第三人某国有书店,直接撤回起诉。

3、调解方案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可能支持的金额以及被告一方的偿还能力。可以到企查查上查看被告公司的经营状态、参保人数、社保缴纳人数、年报等,分析被告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具有经济能力,如被告公司经营不善,建议适当降低调解金额。

 

 

协议

 

甲方:孔XX,身份证号码:142XX,联系电话:136XX

乙方: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邱X,联系电话:155XX

甲乙双方(简单陈述事实)。

现甲乙双方共同核对账目,确认2021年春季《XX报》销售        册,2021年《XX报》销售        册,共计        册,乙方已收到全部货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           元(大写:                         )。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于              日向甲方支付          元;              日向甲方支付         元;余款          元于              日向甲方付清。

二、乙方如未按第一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剩余款项,且乙方应以剩余款项为计算基础以10%的年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并承担甲方因主张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等)。

三、乙方法定代表人邱波对本协议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合同产生争议时,双方约定由乙方所在地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

五、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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