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再次起诉,告他!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需要支付的费用,但是时间久了经常会出现不抚养一方就不进行抚养费的支付。那么,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案情回放 李某与张某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2月24日生育小谦。2016年5月,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如下:“婚生子笑笑归女方李某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由男女双方各承担50%。另男方每月的5日前将小孩的生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账号(在小孩三岁之前,男方按2000元/月支付,年满三周岁后在上年基础上以10%递增生活费用)妊娠到离婚登记之日产生的费用,由男方给付女方贰万元整(20000元,须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男方张某享有探视权。”庭审中,双方均陈述《离婚协议书》的小孩“笑笑”是指小谦。自双方离婚后至今,张某除按上述约定向李某支付了妊娠到离婚登记之日之间产生的费用20000元外,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李某无法容忍张某不支付任何抚养费,遂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在律师的建议下,以小谦为原告,起诉张某支付抚养费。 案件要点 本次起诉已是第二次上诉,一审判决双方在协议离婚之时对委托人小谦的抚养问题作了具体约定,一审中,张某提交的工资证明月收入较低,主张调低抚养费标准,法院结合委托人的诉求、张某抗辩、张某收入情况、小孩年龄及生活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对于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截至庭审当月共计68个月的抚养费酌情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即张某需支付委托人欠付的抚养费136000元。 委托人代理人李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离婚协议约定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双方各承担50%,李某在一审中就上述费用提交了相应票据,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离婚协议约定小谦年满三周岁后在上年基础上以10%递增生活费用,一审法院亦未对生活费用进行递增;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可当事人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但又未按离婚协议判决。 办理思路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是否应履行。经查,《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是张某为换取李某同意离婚而约定的条款,具有解除夫妻关系的人身属性,具有附随行为的内容,在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系违背其真实意愿而签订,或存在胁迫、欺诈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且其自认现在的经济状况比离婚时的经济状况有所改善的情形下,其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李某既然知道自己不具有支付2000元/月生活费的经济能力,就应及时请求变更抚养费的数额,而不应完全不负责任的拒绝支付任何抚养费,这种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不诚信行为应该受到谴责,而不应得到支持:《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生活费为2000元/月,抚养费是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由男女双方各承担50%,其中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费用,而保险费和递增生活费用并非必要费用,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且鉴于张某的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法院酌定增加张某负担委托人的教育费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张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欠付小谦的生活费136000元,教育费30000元,共16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