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彩礼还是还钱?不结婚还不给退彩礼该如何维权_2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是彩礼还是还钱?不结婚还不给退彩礼该如何维权

06月15日

“彩礼”一词由来已久,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尤盛。在古代,彩礼又称“聘礼”或者“聘财”,《唐律》记载:“虽无悔婚之书,但受聘财,亦不得悔婚”。可见,彩礼实际上有着订婚“契约”的功能。正因如此,“彩礼”纠纷的法律表述为“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给付后,一旦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因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年增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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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贺先生与娄女士于2021年1月相识,后于2021年 2月 13 日正式确定恋爱关系。期间,贺先生与娄女士及其父母就彩礼问题商谈过多次,最终达成彩礼为10万元的一致意思。2021年2月15日,贺先生经娄女士与其父母的指示,通过微信转账将70000 元支付给张先生(娄女士的前男友),剩余 30000 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娄父。现贺先生与娄女士已于2021年6月 16 日分手,分手后贺先生多次请求娄女士及其父母退还彩礼 ,三人均推脱不愿退还。无奈之下,贺先生找到了二十一世纪律所,希望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彩礼钱追回来。


案件要点


本案中,委托人与娄女士以结婚为目的向其实际支付了十万元的财礼,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分手,此时,娄女士已无正当之理由占有该笔彩礼,因为支付彩礼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订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此目的明确不能达成后,接受彩礼的一方便应返还该笔款项。

但是娄女士主张,委托人所支付的彩礼系向她前男友张先生支付的赔偿款,目的在于解决娄女士与其前男友张先生的纠纷,因此主张该笔款项的性质并非彩礼。娄女士的此种辩驳理由并无道理可言,因为委托人系基于双方可能结婚的目的才将此笔款项支付给娄女士,而娄女士用此笔款项作何用途,其实并不影响委托人是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彩礼的这一案件事实的,所以,该笔款项的性质仍然是“彩礼”。




办理思路


本案系一例婚约财产纠纷,主张婚约财产的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已办理结婚登记,则需要在离婚的基础上,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我方代理律师收集了相关支付凭证,证实了委托人向娄女士实际支付了十万元款项的事实,在娄女士针对此笔款项的性质的答辩问题上,我所代理律师从款项的使用目的并不影响款项的性质这一角度,对娄女士的答辩进行了反驳,最后得到了法院支持返还全部彩礼金的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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