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是否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看法院怎么说!_2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抚养费是否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看法院怎么说!

12月27日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子女在尚未独立生活之前,父母若是有经济能力负担抚养费的,可以给孩子支付抚养费、期间孩子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都可以要求父母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可是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之前所判决的抚养费是否能跟随经济环境的变化而相应改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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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郑某某与侯某某离婚时因是法院调解离婚,明确规定婚生女小侯在年满 12 周岁前,由郑某某携带抚养;在小侯年满12周岁后由侯某某携带抚养,双方均不负担对方携带抚养期间的抚养费。但事实上郑某某在小侯年满12周岁以后继续被迫承担抚养义务,一审判决忽略了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作出了与其相冲突的判决,存在严重不公平,直接导致郑某某严重经济损失。郑某某只能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再次起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一审相关判决。



案件要点


本案中,自小侯12周岁后一直由当事人抚养、教育,改变生活环境对小侯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当事人有能力抚养,被告亦同意变更抚养权,故当事人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请一审时法院予以支持。作为未直接抚养小侯一方的被告,应当支付小侯12周岁至18周岁的抚养费。

对于抚养费的金额,当事人提交明细表证实 2016 年至 2021年期间,小侯的生活、学习开支情况。一审法院认定 2020 年4 月至2021年4 月小侯的生活学习花费约为 28727 元,即每月抚养费约为 2400 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于 2022 年1月 5日判决: 郑某某与候某某之女小侯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变更为由郑某某抚养至 18 周岁;二、候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某某支付2016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 12500 元;三、侯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某某支付自 2021 年 5月至小侯18 周岁的抚养费,每月按 2000 元的标准支付。


二审判决


当事人、候某某均确认小侯12周岁后一直由当事人抚养,故依据民事调解书内容,2016 年 6月至2019年8月的抚养费78000元以及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48000元应由侯某某承担,一审处理有误。至于2021年 5月至小侯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侯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小侯的一方,应负担小侯必要的生活、学习费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郑某某上诉请求部分有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 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撤销民事判决第四项;变更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侯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某某支付2016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7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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