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情侣借款买房就不算借款?我所漂亮应诉为委托人打赢官司_2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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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情侣借款买房就不算借款?我所漂亮应诉为委托人打赢官司

03月13日
男女在热恋时为了维持稳定的关系经常会互相赠送礼物,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认为不适合建立婚姻关系,最后不少人又以分手告终,但是在恋爱时不免有经济往来,分手后难免要算账,为此闹上法庭的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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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与G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X某与G某是情侣关系,X某向G某借款50万元购买商品房,后二人分手,G某要求X某还款,X某拒绝,G某遂提起诉讼。一审判决X某需按法律偿还相应借款,X某不服,遂上诉状告G某,G某找到我所应诉。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问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视为借款合同成立。委托人在一审中提交了借条及转账记录,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而上诉人主张没有出具借条后的转账记录借贷关系不成立,但实践情况中没有支付借款就出具借条明显不符合常理,上诉人亦无法对借条出具之前的转账记录作出合理解释。因此,上诉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
上诉人主张本案借款系双方共同投资买房,但房屋系上诉人单独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其一人签字,与委托人无任何关联,委托人从始至终并无共同买房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情侣关系并不代表一定存在共同投资买房的目的,上诉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可以直接证明双方之间仅有借贷关系并无共同投资关系,因此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应当予以维持。
上诉人主张其花费6万元给被上诉人购买保险的行为视为已经偿还借款,但上诉人购买时并未表示系用于偿还借款,没有相应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对委托人的赠与,且已经完成交付,无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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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案情及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某与G某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如成立,X某应偿还多少借款。经审查,2020年2月至9月,G某通过银行账户向X某转账合计支付 50 万元,2020 年10月1日,X某向G某出具50万元的借条。故X某出具借条应视为双方将之前的转账确认为借款,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某民事判决;X某向委托人支付借款本金44万元;X某向委托人支付借款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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