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离了房子却没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我所助女方取得房产所有权
05月10日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就会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2015年5月,J某某和Z某某共同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并均注明自愿离婚,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同日,两人登记离婚。离婚后,J某某却并没有按协议中的约定将房屋过户给Z某某,Z某某遂找到我所起诉对方,希望用法律手段执行协议约定。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涉案房产的权属情况、出资情况向委托人做了详细的了解,2015年5月签订的《离婚协议》就案涉房屋约定的主要内容有:某小区房屋归Z某某(委托人)所有,俩人共同的女儿跟Z某某一起生活;该房屋到现在为止,还欠银行大概二十万左右的贷款,继续维持现有的还款方法(即按月对冲俩人的公积金后,剩余部分由J某某补交),一直到2017年Z某某退休后,该套房屋的后面部分贷款由J某某一人负责偿还,如有违反,Z某某将起诉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2022年1月J某某还清了案涉房的所有贷款。2022年5月,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了案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的申请。对案件情况全面了解之后,我所律师确定了起诉思路并迅速整理好证据目录提交至法院。庭审中,J某某陈述自已没有看清离婚协议就签了名,我所律师迅速提交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结清证明、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提前还款凭证以及情况说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J某某的辩解并不能予以认定。
法院听过双方庭辩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Z某某和J某某均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因案涉房屋贷款已经还清,《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故Z某某要求J某某将房屋的所有权协助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未还房贷部分的40%的产权归属没有讲清楚。法院认为,贷款购买房产并不意味着银行享有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Z某某和J某某二人,银行只是在该套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是在抵押权人无法实现自身债权的情况下才得以行使,因此,不存在被告所称离婚协议存在签署时还有未还房贷部分的产权没有说清楚的情况。原、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原、被告二人,二人对于该财产的分割合法有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J某某协助原告Z某某将某房过户至原告Z某某名下。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