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的婚姻离婚才是解脱,我所代理离婚纠纷案胜诉_2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不幸的婚姻离婚才是解脱,我所代理离婚纠纷案胜诉

05月18日


/前言/


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实则不然,幸福的婚姻是心灵的归宿,是暗夜里的光,是苦海里依旧乘风破浪的舟,只有不幸的婚姻才是爱情的坟墓。遇上了不幸的婚姻,及时止步就等于及时止损,离婚不妨成为人生新的开始,抛除陈旧的观念,在破碎的关系中捍卫自己最大的利益!



01

案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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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H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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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H某与L某某在珍爱网相识,2021年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前H某对L某某了解不够,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H某发现L某某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有多次出轨行为,为此双方经常发生激烈的争吵,双方的夫妻关系日益恶化。如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故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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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路

     本案当事人诉讼请求共有三个:一是两人离婚;二是被告向当事人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0万元;三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宝马牌车辆,估价152800元)。

      关于双方的夫妻感情问题。双方虽系自主婚配,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并未珍惜建立的家庭,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且双方自2022年10月分居至今,使得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当事人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及共同债权债务问题,根据查明事实,宝马牌车辆系双方婚后购买,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同时双方均认可该车辆按照价值100000元进行分割。考虑车辆现被告在使用,可酌定该车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当事人车辆共有价值的 50%即50000元。

     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双方一致认可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关于离婚损赔偿金。被告于2022年10月出具《承诺书》,自愿将房产无偿赠与当事人,但经核实,该房产实际归被告前妻所有。因此,被告该承诺书损害他人利益,且实际无法履行,应为无效。同时,被告认可在婚内存在出轨行为,被告应支付当事人相应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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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原告H某要求与被告L某某离婚,予以准许;宝马牌小型汽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H某财产折价款50000元及损害赔偿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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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3年离婚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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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定

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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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详解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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