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彩礼与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江西农村彩礼涨到50万”
不知道最近大家有没有看到这个新闻。
近年来,“彩礼”作为我国结婚时的风俗习惯,价格是越来越高。
往往男方都需要按照当地习俗,在婚前给予女方及家庭不同形式的“礼金“,少则几万,多则数十万。
“彩礼”虽高,但有时候并不能约束到一些人的道德习惯。
那么,若在婚后,夫妻双方中,一方有重大过错,造成了对方精神失常,是否应该进行损害赔偿,并退还彩礼钱呢?

其实,在法律上来说,完全是可以的。
以下就为大家进行一个案例分析,其中男方戴某某在婚礼前给付了女方刘某某不同形式的彩礼,共计数万元,但女方却隐瞒了婚前与其他人同居并怀孕的事实。
在结婚的次年,女方生育后,男方发现该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并构成了自身精神残疾。
在法律上认为,彩礼应包括以结婚为目的,一方(一般指男方)按当地习俗给予的较大金钱和其他财物,若夫妻双方的一方违背了忠诚义务,且造成对方精神残疾,应对其进行赔偿并退还彩礼金。
以下是该案例的基本案情、法律分析和律师分析,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彩礼的计算范围以及夫妻双方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退还彩礼金的吧~

1、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戴某某于2012年7月网上相识,同年9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4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13年4月6日生育男孩戴某翔,戴某某给付了刘某某结婚彩礼70 000余元,刘某某认可戴某某给付的结婚彩礼为10 800元,双方均认可戴某翔与戴某某无血缘关系,戴某某婚后构成了精神残疾。
2、法律分析: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彩礼数额如何认定?戴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否得到支持?
关于彩礼数额的认定。彩礼是当事人(一般指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在结婚前或者结婚时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对方的较大数额的金钱及其他财物。本案中,戴某某父母按习俗给付刘某某购买金器的现金、送喜日支付的现金、打发的费用等41 700元,皆发生于结婚前、结婚时,且与结婚目的紧密相连,故该笔费用属于彩礼的范围,逢年过节、小孩满月设宴等所支付的礼金,因该支出发生于双方登记、举办婚礼之后,也与婚姻的缔结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故该部分支出不应视为彩礼的范围。
关于戴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本案中,刘某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隐瞒婚前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事实,婚后生育与他人同居期间怀孕的小孩,违背婚姻双方互负的忠实义务,构成二级精神伤残,刘某某依法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律师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了可予以返还的情形,但对什么是彩礼及如何来认定彩礼未作进一步的规范。彩礼不限于礼金,可以是价值较大的任何财物形态,既包括金钱、动产等有形财物,也包括有价证券等无形状态的财产权利。随着资产权利形态的多样化发展,将彩礼限于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礼金的这种认识是不适当的。货币仅仅为财产的一种形态,且越来越呈现出弱化的趋势,为保值、增值,现代的人们用货币购买不动产,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票,购买债券等资产,货币物化为不同的财产形态的趋势越来越频繁。所以,对彩礼的解释应符合现代社会财富形态的发展趋势。
夫妻关系虽属于法律关系,由婚姻法进行规范,但因传统礼法的影响,在处理婚姻关系时,不仅要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也应尊重传统公德与当地良俗。法律上,夫妻之间互享配偶权,互负忠实的义务。这种忠实义务开始于夫妻关系建立之始。在婚姻缔结之前的行为属于个人自由,法律不强制,也不干预。但我们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体现为双方相互之间的感情坦诚与忠心,双方从婚姻缔结时起,均需保持感情的纯洁性,在缔结之前与一方与他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属于婚前个人隐私的权利范畴,行为人无须向对方告知该隐私,所以一般也不构成违反忠诚的义务,但如本案中,婚前与他人同居并怀有身孕,且结婚时隐瞒该事实,小孩出生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一方发现该事实后,双方感情开始破裂的这种情形,可以视为对忠诚义务的违反,因为该行为破坏了一方对婚姻关系的合理信赖,小孩是夫妻双方爱情的结晶,也是双方感情维系的一个重要纽带,能够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夫妻之间的乃至家庭关系的稳定,对婚姻、家庭的重要性高于一般的其他因素,且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中,一般也不能接受婚生小孩并非亲生小孩的事实。基于此,忠实义务可以扩大适用于婚姻缔结前。
律师温馨提示:
由于时代不断变化,婚前“彩礼”不再仅限于“礼金”这一范畴,任何以结婚为目的,夫妻给付给对方的价值较大的财物都算在内,若夫妻一方在婚后违背了忠诚义务,造成了对方严重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并退还彩礼金,若您对此不甚了解,也可以咨询律师,帮助您维护自身应有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