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讨债前女婿,是借款还是赠与,法律来评理___11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岳母讨债前女婿,是借款还是赠与,法律来评理

03月24日

岳母给了前女婿30万,

丈母娘认为这30万是借款,

前女婿认为这是赠与,

即便是借款也应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30万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

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团乱麻一样的账怎么理清?

法官支持谁的说法?

岳母能从女婿这要回30万吗?

案情简介

T某某是L某某的岳母,2020年4月,L某某因资金紧张,委托T某某向金融机构贷款 298000元后出借给自己,欠款共计36期归还,每期还款10800元。2021年12月,L某某就298000元的欠款向T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 截止于2021年12月已归还19期,剩余17期未还。出具欠条后,L某某仅归还了部分欠款,截止至2022年4月,已拖欠T某某25200元逾期未支付,T某某多次催要,L某某仍拒不还款。T某某无奈找到我所,希望以法评理,追回欠款。

被告辩解

对于这将近30万的借款,被告却有不同的意见。

他认为自己与原告的女儿L某于2016年离婚,原告向金融机构借款298000元后,向其女儿L某支付了29万元。虽然L某于2020年4月向自己分别支付 6万元、5000元,于4月30日分别向自己支付10万元、3万元,但是自己于4月29日当天向L某支付15000元,4月30日当天向L某支付10000元。此外,自己与L某平时存在大量、频繁的经济往来,自己既没有收到原告的借款,也没有收到L某的借款。

此外,原告欺骗自己在《欠条》上签宇,自己签字属于重大误解,且该《欠条》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原告向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其女儿L某,属于无效的民间借贷。退一万步说,就算L某转给自己的款项系原告向金融机构贷款所得,视为原告向自己的借款,那也是无效的民间借贷,既然无效,只需要偿还本金,不需要支付利息。

最后,自己向原告支付了 226000 元,原告应当返还给自己并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退一万步说,就算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是无效的民间借贷。



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已向法院提交了《欠条》、银行流水及《借款合同》予以证明。结合查明的事实,该笔借款虽然直接支付给了案外人L某,但被告与L某一直存在共同经营行为,且L某收到借款后当即就向被告转入了部分借款,而且,被告不仅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认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也按照《欠条》约定向原告偿还部分了款项,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对借款金额也是明确的。对于被告所称是在案外人L某及原告的欺骗下签下《欠条》上的字,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二、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并非其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其他平台贷款套现后转借给被告,故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三、被告应返还的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按照原告与案外人H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来看,原告借用的298000元共计将产生利息82248 元。原告向案外人L某支付款项时,实际到账金额只有290000元,这笔借款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产生利息共计80040元.而原告通过套取借贷机构的资金再转借给被告,其行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未及时归还,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笔利息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从原被告之间的《欠条》来看,原告要求被告每月归还10800 元中已经包含了利息部分。截至 2022年4月,被告与案外人L某已支付的21期共计226800元的款项中,被告自愿偿还了46689.3元的利息及180110.7元本金。原告诉请的欠款共计105200 元,系对已到期本金和利息的诉请。综上,被告还应向原告返还剩余的本金109889.3元,现原告诉请的金额为105200 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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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L某某向原告T某某返还本金10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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