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掉进涵洞身亡,责任单位不服判决结果反上诉,致命“缺失”到底谁来负责___11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行人掉进涵洞身亡,责任单位不服判决结果反上诉,致命“缺失”到底谁来负责

04月24日

走在路上一不小心掉入涵洞导致死亡,

这种情况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涵洞桥建好后,

一直未修护栏存在安全隐患,

最终造成死亡事件,

那么死者家属如何依法追究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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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Z某某步行回家途中,掉入国道西侧的涵洞意外死亡。事发地点国道路边设置有约6米长,0.3米高,0.2米宽的水泥防护栏,防护栏西侧为深约3米的涵洞,东侧为国道路面,事发地点对面路边设置有约1米高的铁制防护栏。事发路段属于某国道养护所养护负责范围,家属状告负责单位后,一审判决有关部门赔付死亡赔偿金250188元; 丧葬费12353.4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15000 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2000元。有关部门不服上诉,死者家属遂找到我所进行应诉。

双方观点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两组新证据,我所律师提出质证意见,上诉人举证已经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依法应不予质证,理由其一,相关事故现场照片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就已经提交过,上诉人的举证不属于新证据。其二无正当理由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依法提交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法院应当不予采纳,其次就这两组照片本身来说,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没有某市刑警大队的公章,上诉人当庭没有提供原件核对,无法查明拍摄时间,对关联性存疑。某市刑警大队进行物证鉴定后出具了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被上诉人已经在一审期间提交,公安局只是排除了交通事故的可能,认定死者系高坠身亡并未提出任何与村民自建地坪相关的推断或者结论,而且从照片中不能看出有砖块松动或者掉落的痕迹,死者Z某某沿着国道回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进入他人的地坪,两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一致。由于我所出色的庭辩,法院认为,国道某市养护所提交的两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二次审理

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民事贵任,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本案中,事发路段属于某国道某市养护所负责范围,国道养护所应对其管理的路段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道路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和养护。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涵洞附近没有警示标识,水泥防护栏的高度仅0.3米,难以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尤其是在夜间光线不好的情况下,不易起到警示和防止行人意外坠落,确保安全的应有作用,存在安全隐患,应认定 某国道养护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本案受害人经过该路段意外坠亡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Z某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某国道养护所承担此次事故损失20%的民事责任。对国道某市养护所应赔偿的数额认定如下:死亡赔偿金166792元; 丧葬费8235.6元;3.精神损害抚金15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2000元,以上共计 192027.6 元。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维持某市人民法院某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某市国道养护中心某市养护所赔偿M某某四人经济损失合计192027.6 元。

律师后语

小涵洞关系大民生。路上的涵洞变成“伤人”陷阱,厘清责任、确定赔偿主体固然重要,但更应思考如何杜绝事故发生,共同守护脚下的安全。

相关单位、企业在维护其管辖的、有安全隐患的涵洞时,应强化责任主体意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通过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安装保护栏等方式,提醒行人注意施工现场情况。行人在途经施工路段时,应提高警惕,注意路面情况,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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