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和睦相处的邻居,
因为一扇防盗门闹得不可开交,
最终起诉到法院。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
该如何处理?
C某某和L某某于2001年5月签订《建房协议》并办理公证,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建筑4层楼房一栋,房屋建成后1-2层归L某某所有,3-4层(包括4楼顶层) 归C某某所有。后双方于2004年 5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L某某却于2019年秋季私自侵占归C某某所有的顶层建立房屋,C某某知情后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拆除建筑、恢复原状,但L某某置之不理。此外,L某某还私自在3楼楼梯入口处安装防盗门,导致C某某无法使用3-4层的房屋。L某某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C某某的合法权益,C某某也无法再顾邻里之情,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起诉L某某,要求拆除顶楼房屋和防盗门,恢复原状。
委托人的主要诉求是拆除楼顶的房屋和安装在3-4楼的防盗门,我所律师与委托人深入沟通后,得知委托人原本在三楼楼梯入口处安装了防盗门,2021年 8月,委托人发现防盗门被撬开,并另装了一个防盗门。2019年,被告在案涉房屋顶层加盖了第五层房屋。为此双方酿成纠纷。
委托人母亲就案涉房屋第五层的情况向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反映情况,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于2022年6月做出J某某(委托人母亲)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目前,某街道正在按照市、区房屋安全整治的总体要求对安置小区进行深入排查,对于5栋顶楼平改坡的问题,后续我队将根据排查情况依法处理。至于您反映的要求恢复第3层的门,将3-4层使用权还给您的问题,依法不属于我队职责职能和执法权限,请向相关部门反映。至此,房屋第五层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该拆除不是法院审理的范围,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会依法处理。
委托人与L某某共同共有案涉房屋,二人约定一二层归L某某所有,三、四层归委托人所有,一至四层的楼梯走道为公用,二人房屋上下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从方便生活、保障安全的原则出发,在日常生活中尽量避免使用自家设施给对方造成影响,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在2楼至3楼之间重新安装防盗门,更阻碍了委托人正常使用房屋,被告理应拆除,恢复原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L某某拆除某区安置小区一片五栋东头房屋二楼至三楼楼梯之间搭建的防盗门。
邻里纠纷往往因小事而起,缺乏沟通,矛盾便会激化、升级。所以,小纠纷要早化解,及时交流、相互体谅才是邻里之道。正所谓,邻里好赛金宝,和睦的邻里关系,不仅有利于家庭幸福,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