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郑某某与贾某某约定由郑某某分包长沙某项目工程砌筑,贾某某向郑某某聘请的工人发放生活费,工程竣工结算后,产值剩余部分归郑某某。2021年6月,周某某代贾某某与郑某某补签《协议书》。2021年4月2日开工至2021年7月13日,三个多月时间,贾某某仅给郑某某聘请的工人发放3000元生活费,郑某某多次索要无果,无奈到长沙市信访局和望城区信访局投诉。在有关部门协调下,贾某某向郑某某的工人共计支付近23万元工资。2021年7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排工作人员丁某与郑某某进行结算,第一次核算产值是404005.3元,第二次核算产值为363241.61元,后丁某以核算不准确,自己无权为由,让郑某某联系贾某某处理,贾某某则称自己并非工程验收方,让郑某某找丁某,丁某与贾某某互相推诿。郑某某多次要求贾某某和丁某先将工人工资结清,贾某某和丁某皆称工人工资与其无关,郑某某无奈委托我所为其维权。

本所指派孙杰律师、邓娟律师代理此案。律师们仔细分析郑某某提供的证据,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量,郑某某认可工程量为363241.61元,但贾某某与丁某某均不认可。律师与贾某某联系,贾某某称工程款都已经支付给郑某某了,是郑某某自己做亏了。在律师的积极沟通下,贾某某安排丁某将涉案工程的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发给律师以便于双方协商,但贾某某只愿意支付20000元,最终协商未果。
律师们迅速整理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经过三次开庭,以及一次现场查勘,法院确认涉案工程造价为413591.45元,贾某某通过各种渠道向郑某某支付244695元,郑某某退场后,贾某某组织工人其它人员施工劳务费60460元。最终,法院判决贾某某向郑某某支付108436.45元。


一、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郑某某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贾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郑某某砌筑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贾某某应当参照《协议书》约定向郑某某支付工程款。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未经过竣工验收结算,需将结构及建筑设计施工图、竣工图等材料提交至法院用于鉴定涉案工程金额,如发包方不配合,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但费时费力。本案在律师的介入下,发包方贾某某将相关图纸发给律师,对于快速推进案情提供了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