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证据极少的情况下,如何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___11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热点丨证据极少的情况下,如何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

07月28日

    民事诉讼中,要实现诉讼目的,针对诉请事项举证,是必须的。然而在实际的民事行为发生,由于特殊情况,当事人并没有就发生的民事行为保留充分必要的证据,这就会使诉讼的风险加大,如何在这种被动局面下,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是律师实践活动中常常会面临的课题,且看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许新琴律师如何实现在当事人证据极少的情况下实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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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份,委托人龚先生陈述:2019年6月龚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负责人就供应地被、草皮等绿植达成口头协议。2019年6月9日到7月28日向该项目共计送绿植共计50万余元,项目方的工作人员刘某在龚先生送达绿植的货单上签署认可收到相关的品种、价格及金额。2019年10月龚先生与项目工作人员徐某就龚先生所送苗木进行结算,双方对总采入额无异议。龚先生多年来累次催收无果,直至起诉项目未支付货款,龚先生除手头手书签有刘某名字字样的送货单外,无任何其他与项目方有任何关系的书面凭证,与龚先生对接的人员也已离开公司多年,各方人员互相推脱,龚先生多方求助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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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龚先生委托后,依据其陈述,律师开始着手就案件进行分析,主要问题如下

1、案件涉案的主体不确认,各关联方均不认可自己是涉案绿植采买的主体;
2、本案交易中,龚先生系多次,多批量的送货,没有项目结算确认,绿植交易金额的确认;
3、本案的直接有效证据基本为0,仅保留有龚先生与项目方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且多为电话方式沟通,记录信息不完整,无法确认主要事实。
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律师与原对接当事人联系,试着确认涉案绿植的采买方,受益方,种植施工方等信息;同时协助龚先生向可能的采买主体发送对账函、调取了当事方的工商信息及股东信息、沟通案件可能的出庭当事人等,直至案件相关证据达到基本能确定案件涉案主体,案件基本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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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启动后,律师又与法院联系,希望能得到调解资源的协调与支持;开庭前,律师再次与法官,对方当事人积极沟通。本案在律师、法官、各当事方的积极沟通后,通过调解方式结案,通过调解书,从法律的层面上确认了龚先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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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交易行为中,当事人双方要尽可能用书面的方式明确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索要必要的履行凭证;一方当事人合同履行后要积极跟进沟通对方履行的情况;发现对方违约之后,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主张权益,切忌拖延;也不建议通过其他非法途径去实现合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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