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证据极少的情况下,如何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中,要实现诉讼目的,针对诉请事项举证,是必须的。然而在实际的民事行为发生,由于特殊情况,当事人并没有就发生的民事行为保留充分必要的证据,这就会使诉讼的风险加大,如何在这种被动局面下,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是律师实践活动中常常会面临的课题,且看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许新琴律师如何实现在当事人证据极少的情况下实现诉讼目的。

2022年6月份,委托人龚先生陈述:2019年6月龚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负责人就供应地被、草皮等绿植达成口头协议。2019年6月9日到7月28日向该项目共计送绿植共计50万余元,项目方的工作人员刘某在龚先生送达绿植的货单上签署认可收到相关的品种、价格及金额。2019年10月龚先生与项目工作人员徐某就龚先生所送苗木进行结算,双方对总采入额无异议。龚先生多年来累次催收无果,直至起诉项目未支付货款,龚先生除手头手书签有刘某名字字样的送货单外,无任何其他与项目方有任何关系的书面凭证,与龚先生对接的人员也已离开公司多年,各方人员互相推脱,龚先生多方求助无门。


诉讼启动后,律师又与法院联系,希望能得到调解资源的协调与支持;开庭前,律师再次与法官,对方当事人积极沟通。本案在律师、法官、各当事方的积极沟通后,通过调解方式结案,通过调解书,从法律的层面上确认了龚先生的权利。

在民事交易行为中,当事人双方要尽可能用书面的方式明确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索要必要的履行凭证;一方当事人合同履行后要积极跟进沟通对方履行的情况;发现对方违约之后,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主张权益,切忌拖延;也不建议通过其他非法途径去实现合法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