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借名买房,房产应该归谁?___11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热点丨借名买房,房产应该归谁?

11月02日
2017年因长沙市实行不动产限购政策,委托人陈某无购房资格,遂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被告刘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借用刘某的名义购买长沙县一套商品房,双方协议约定房产所属权利义务均归属于陈某,并在条件成就后有权随时要求刘某配合过户。2023年长沙市限购政策取消,陈某要求刘某依据合同约定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但遭刘某拒绝。

后因双方协商不成,陈某遂委托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起诉,维护其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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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陈某因无购房资格借用刘某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由陈某支付首付款及按揭贷款、保管商品房买卖合同、税收缴纳证明及物业维修基金等房屋资料,并且陈某居住在该房屋内。在购房资格这一条件解除后,陈某要求刘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自己名下,遭到刘某拒绝。
陈某在与刘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只能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委托后指派律师开展工作,将刘某列为被告,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归陈某所有,并要求刘某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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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房屋归借名人陈某所有;
2)判令出名人刘某协助将房屋过户至陈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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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问题。双方之间签订书面的借名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名协议已成立并有效,借名事实存在;
2)关于涉案房屋的房款支付及偿还问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借名人陈某支付,贷款也是借名人陈某按月进行偿还,该房屋所属的权利义务应归于借名人陈某;
3)关于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及房屋权属证书保管情况。该房屋由陈某实际居住,相关资料也是由陈某进行保管。
综上,可以确认借名人陈某实际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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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于本类案件,法院对于借名协议的有效与否对相应后果分别予以处理:
(1)在认定借名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房屋归出名人所有,出名人应当向借名人支付房屋折价款,并依据当事人的过程比例对交易费用等实际损失进行分摊。
(2)在认定借名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形成了房屋归属合意,借名人可以要求出名人配合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但同时也要审查两个要素:
其一,结合最新的限购政策审查借名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如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则其无权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若借名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因限购政策变化或借名人自身条件变化而获得购房资格,则可支持其过户诉请;若因政策变化使借名人失去或依然不具备购房资格,则无法支持其过户诉请;
其二,该房屋根据政策要求不处于限制交易状态。法院应对房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法定交易年限未届满等限制交易状态进行动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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