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动态丨暴雨致使车辆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11月08日

2021年5月19日,文某驾驶车牌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路段时,突发暴雨天气,降雨量达每小时50毫米以上,导致文某驾驶的车辆被水淹熄火,车辆受损。文某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险,后保险公司派人来现场进行勘察,后车辆被送至修理厂待保险公司定损。但2021年6月,保险公司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文某不予赔偿。涉案车辆修理费预计33785元。涉案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车损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间。后文某诉至法院。

一、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同时又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现象引起,也可能因驾驶员失误或故意涉水行驶等因素所致。本案中,涉案车辆涉水行驶后熄火,保险公司也认可事故当天降雨达到暴雨标准,涉案车辆损坏系发动机进水。案涉合同并未明确暴雨导致的发动机进水不属于保险范围,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理解上存在争议。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9月3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车损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自燃、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本案争议合同系格式合同,参考保险主管部门的新精神,宜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查明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等情况。本案中,保险公司自行认为属于拒赔范围,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后,没有履行核定损失的法定职责。现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产生维修费33450.50元。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