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 征收中独生子女权益纠纷!___11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视点丨 征收中独生子女权益纠纷!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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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8月,原告与Ab组村民李某某结婚,同年本人户口迁入该组,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依法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9973月,两人生育一女,即第三人李某199911月,原告与李某某离婚,后单独立户并与其女李某在A村生产生活。20059月,原告与刘某某再婚,但至今未生育且户口未迁出。
20001219日,因某某新城工程项目,原告户列入征收范围。20011022日,被告召开村民会议,并制定《A村拆迁安置方案》且经村民签名同意,依据第5条第9款,原告户应按照人口数安相应的户型地基。200583日,被告制定《某某新城安置补充方案》并于824日通过,依据方(6)(7)款,原告只能予以公寓安置。同时依据。同时据当时法律规定,分配集体收益(包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等)应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致原告迟迟无法办理《独生父母子女光荣证》,但事实上原告为独生子女家庭。
2001年,原告所在的Ab组分配责任田,但本应分给原告的责任田却分给了他人。2006年,原告房屋拆迁,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159830.47元,后遗漏表增加12320元,共计172150.47 元。2017 年,原告户共分得2套 90 平方米的公寓房。2006年至2017年,原告户每人每月发放房屋过渡补助费。2019年,原告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原告户共两股集体股权,并未因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股,且从分红至今仅分配了原告户两人。2020年,同村他人独生子女家庭补贴了28000 元。以上款项均未包含独生子女家庭应得的一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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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独生子女补贴费28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一套与现公寓条件相等的90平米公寓房
3、请求判令被告将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分配权益增加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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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上报信息。
2、没有及时办理独生子女证,在征收中,能否享受独生子女家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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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律师认为,独生子女家庭的权益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村规民约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的内在精神相违背。征收中的程序瑕疵不能影响被拆迁户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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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某某社区筹建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 15日内向原告交付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某某小区面积为90平方米的公寓房一套;
二、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某某社区筹建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原告增配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一股;
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某某社区筹建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独生子女补贴28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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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下列优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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