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感情问题发生纠纷,互殴致伤按过错赔偿!___11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热点丨感情问题发生纠纷,互殴致伤按过错赔偿!

04月08日

“你这个狐狸精,勾引我老公,看我今天不打你!”

当今社会,女性们面对“小三”,都是深恶痛绝。

俗话说:“仇人见面,分外眼红”,当这个破坏家庭的“始作俑者”出现在你面前时,不少人都会愤怒至极、以至于开口大骂,有甚者,在争吵过程中,甚至会大打出手。

但你们知道吗?一旦出手,造成了对方受伤,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轻则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罚金,情况严重的,甚至要负刑事责任,得不偿失呀。

以下是一起“打小三”案例,包括了案情简介、律师说法与法条链接,让我们来看看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原配打小三,造成对方受伤”要负怎样的法律责任吧~

1、案情简介:

李某因怀疑张某与其丈夫长期存在不正当关系,于2023年2月6日19时许,在马路上偶遇张某后上前进行辱骂并殴打张某,张某予以还手,双方随后相互揪扭在一起,皆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当日,双方前往医院就诊,各自产生数千元医疗费用。

2023年2月,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双方受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23年2月,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和张某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两百元的处罚。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提起反诉。

本案因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下以调解结案。

2、律师说法:

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遇事应当冷静处理,互谅互让,千万不要采取以暴制暴、打架斗殴等不正当、不合法的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轻则身体受伤、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刑事犯罪,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

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温馨提示:

若在生活中,遇到疑似“小三”者,我们要冷静行事,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出手打伤对方,让自己被行政拘留,还要赔钱,得不偿失,若有婚姻类纠纷、离婚诉求,求助于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您的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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