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不给转正,工资克扣假期无休,法院: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践踏_3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实习生不给转正,工资克扣假期无休,法院: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践踏

07月18日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会对工作经验有要求,而大部分应届毕业生是没有多少工作经验的,所以用人单位一般会要应届生进行试用,那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满却不给转正但又不辞退,薪酬应该怎么算呢?

案情回放


罗某于2020年7月1日入职某电视台处,电视台安排罗某在时政事业部门从事记者工作。在电视台的要求下与旗下某频道签署一份《见习协议书》,约定见习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止,之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拖延为罗某办理转正手续,依旧按照见习期标准发放工资。因两个单位存在未给罗某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安排年休假等行为,罗某被迫于2021年9月30日辞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罗某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寻求帮助,申请仲裁。

案件要点


本案中,委托人请求裁决:确认委托人与两个单位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同工同酬确认委托人月工资标准为6800元;两个单位支付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200元;两个单位支付委托人欠发的劳动报酬2336元(含2021年9月份工资);两个单位支付委托人加班工资10942.52元;两个单位支付委托人年休假工资3126.44元;两个单位支付委托人经济补偿10200元。



办理思路


委托人于2020年7月1日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进入某电视台频道处见习,并与电视台订立《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约定见习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安排委托人从事记者工作,见习补贴不低于长沙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见习期间委托人需遵守公司的见习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双方一致认可委托人受电视台的管理,电视台根据委托人的工作量(稿件量)向委托人支付工资至2021年9月份止。2021年9月30日,委托人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提出离职。委托人主张其在法定休息日加班7天,休息日加班7天,并提供“法定节假日值班表”“蜂鸟系统考勤记录”“某专题播出部分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电视台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并认可值班时也需正常工作,电视台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委托人支付了加班工资或安排委托人调休。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电视台已向委托人支付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合计43629元,其中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工资总额为35534元,且该期间每个月的工资均高于2100元。双方一致认可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100元加考核工资。另查明,委托人工作至2021年6月30日后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截止2021年9月30日,经折算委托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天,电视台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委托人休年休假或已支付年休假工资。


法院判决


罗某于2020年7月1日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进入电视台见习,其以提供有偿的依附性劳动为目的,服从电视台安排的工作内容,接受电视台规章制度的管理,每月获取报酬,罗某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故仲裁委认定自2020年7月1日起电视台与罗某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电视台与罗某之间签订的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虽未冠以《劳动合同》名称,但对工作内容、工作报酬、劳动纪律等均有相关规定,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存续期间,电视台无需支付罗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电视台应当支付罗某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534元。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电视台与罗某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应按照同岗位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即2100元/月确定罗某的基本工资。罗某在法定休息日加班7天,休息日加班7天,电视台应向罗某支付加班工资3379.31元(2100元/月÷21.75天x7天x300%+2100元/月÷21.75天x7天 x200%)。综上,罗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917.36元[(43629元+3379.31元)+12个月]。电视台未为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罗某以电视台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提出离职,电视台应支付罗某经济补偿5876.04元(3917.36元/月*15个月)。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3635.75元(43629元÷12个月),电视台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罗某休年休假或已支付年休假工资,电视台应向罗某支付年休假工资334.32元(3635.75元÷2175天*1天*200%)。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裁决确认罗某与电视台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电视台支付罗某二倍工资差额35534元;电视台支付罗某经济补偿5876.04元;电视台支付罗某加班工资3379.31元;电视台支付罗某年休假工资334.32元;以上第二项至第五项合计45123.67元,限电视台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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