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主张二倍工资被支持,维权不容置疑!
劳动者从单位离职之后,认为自己在工作的过程中,单位并没有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单位的做法是违背劳动法,于是要求单位对自己工作时间给予双倍工资赔偿。那么,离职后主张双倍工资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放 郭某于2021年5月17日来某饮品店应聘,随后于2021年5月29日正式上班,期间店面没有与郭某签订劳动合同,应聘前谈好的法定节假日三薪也没有给全。郭某于2021年12月29日在微信上向伍某提出离职申请,伍某不予理睬,随后在工作群通知不可离职。经过协商同意郭某于2022年1月15日的离职申请,并承诺15日当天结清所有工资。2022年1月15日,以郭某不在长沙的理由拖欠工资,直到当天晚上23:24给法人打电话催促16日要交房租才把工资发放下来。在此期间,郭某与同事多次提出未签合同,但伍某每次都态度恶劣,郭某遂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起诉奶茶店,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某奶茶店支付未签合同的赔偿金 28382元与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赔偿金618元。 案件要点 5月20日,委托人与饮品店经营者唐某及其配偶伍某面谈了工资及入职相关事宜,委托人的工资构成为底薪加营业额提成,委托人职务为一级茶饮师。委托人主张每月底薪为3200元/月,唐某不予认可,辩称应为2800元/月,并提供了招聘海报和58同城上的招聘信息进行佐证,奶茶店招聘海报及58同城招聘信息显示,唐某招聘店长、店助、一级茶饮师、见习茶饮师,工资为5000元/月、4000元/月、3200元/月、2800元/月,并手写标注“以上保底工资,一级茶饮师以上分营业额提成”。唐某声称委托人存在与顾客争吵的事实及过程,提供了两份证言。委托人为证明其提出离职与三薪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提供了部分微信截图。唐某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考勤表,证明奶茶店没有对委托人进行管理、考勤的事实。委托人在职期间工资,由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其不认可与委托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委托人在职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不认可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对包括“伍长虹”在内的其他员工进行了考勤,存在对员工进行考勤的事实。申请人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方式进行结算,理论上讲,如不对申请人进行相应考勤,亦无法核算申请人的每月底薪及提成等工资总额,综上,被申请人一方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客观、真实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被申请人应按照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支付待遇。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底薪为2800元/月,但其提供的招聘海报显示,茶饮师的底薪应为3200元/月,在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采信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故依法支持申请人自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200元(3200元/月*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五十条,裁决被申请人某饮品店支付申请人郭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