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女主播违约跳槽被索赔10万,违约金是随意报价还是合情合理?_3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网红女主播违约跳槽被索赔10万,违约金是随意报价还是合情合理?

06月24日

随着直播行业的爆火,机构和主播之间的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某些经纪公司打着“培训网红”的旗号圈钱,分成比例不合理、“网红”离职时面临天价违约金等乱象。其中,主播跳槽违约金的案例更是大众眼里的“常客”。那么“天价违约金”是否真的合理?


案情回放


2020年9月24日,某传媒公司与小花签订《艺人线下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24日。双方约定传媒公司全权独家代理小花的互联网直播演艺与商业活动相关事务,小花在公司提供的工作地点进行直播演艺工作,演艺和商业活动产生的收益由双方按比例分配。合同签订后,公司为小花提供了房屋给其居住,提供了办公室作为其直播场地及直播配套的设施设备等;同时,为小花联系直播演艺平台,对小花进行培训,并在社交媒体上为小花进行宣传,为此投入了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小花在合作期内未经传媒公司同意,私自注册账号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传媒公司认为小花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违约,特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小花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小花遂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寻求帮助。


案件要点


我方律师和委托人深入沟通后得知如下事实,其一传媒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其二《艺人线下合作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12月31日已实际解除;其三合同签订时传媒公司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其四传媒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先,没有为委托人提供抖音视频定制服务以及发放保底工资,存在一定过错;其五传媒公司对委托人没有任何资金上的投入,也没有支付签约费,没有证据证明产生了实际损失;其六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其七传媒公司主张委托人擅自与其他第三方公司签订了新的主播经纪合约,没有证据予以支持。



办理结果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艺人线下合作协议》系双方就某传媒公司为小花提供互联网直播演艺经纪服务、代理其互联网演艺活动等合作事项进行约定,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故小花关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仲裁庭不予采纳。关于该协议中违约条款是否因属于格式条款而无效的问题,因传媒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经纪服务,投入了一定的运营成本,故在协议中对小花的直播活动进行相应限制,并不违背公平原则,亦符合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故违约条款并非无效。另小花主张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协议,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传媒公司并未明确同意解除协议,亦未根据案涉协议约定进行书面同意,故双方协议并未协商解除。

如上所述,双方签订的《艺人线下合作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小花在未与公司协商解除协议的情形下擅自停止在公司安排的互联网平台上的直播演艺工作,对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考虑到双方合同履行期限较短,结合合同履行期限、收益分成比例、申请人投入成本、预期利益等因素,公司主张的1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仲裁庭酌情调整为10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喻某向申请人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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