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定工资,工程施工更要小心“结账陷阱”_3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口头协议定工资,工程施工更要小心“结账陷阱”

05月10日

“老板,大家都等着钱急用呢,能不能先把工程款结了?”“哎呀行了行了,别催了,会给你的,今天在忙明天吧。”做工程被拖欠工程款非常常见,有些施工单位甚至因长期被拖欠工程款倒闭,辛辛苦苦把工程做好了,结果工程款却迟迟没有到手,这个时候,只有运用法律武器,才可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陈某雇佣胡某至某街道海洋半岛工地施工,负责一期、二期项目的绿化、土方工程等。湖南某置业公司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陈某直接与胡某对接施工事宜,因缺乏经验,胡某与陈某口头约定挖机劳务费为140元/小时,炮机劳务费为280元/小时,挖机劳务费按照施工进度付款,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5月,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由陈某出具了收据,其写明胡某劳务费用22万元,已支付9万元整,尚剩余13万元未支付。2017年1月,师某转账2万元至胡某银行账户,并告知此款项为胡某劳务费。胡某无法接受陈某的作为,委托二十一世纪律所将陈某、师某、某置业公司三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自己应得的劳务费用。


案件要点


此案中,我所委托人为陈某提供劳务,他所从事的工作亦由陈某安排,委托人所主张的劳务费亦是与陈某进行结算,应认定陈某为雇主、委托人为雇员,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陈某应当依约支付劳务费。其二某置业公司指出,所述排水工程可以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但公司并未提交相关的法律依据佐证该分包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某置业公司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应承担工资清偿连带责任。最后,胡某陈述其与师某为合伙关系,师某应承担工资清偿连带责任。



办理思路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师某向胡某支付劳务费7万元,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


 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在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劳动方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追讨工程款,在知道被拖欠工程款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发包方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在提起诉讼前,可以提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避免对方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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