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不经同意擅自调岗,遇到这些问题你该这样做!
用人单位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维持正常经营需要,未与劳动者协商调岗事宜,而对劳动合同作加重负担的调整。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未与劳动者续签合同,遇到这些问题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向某于2016年入职长沙某公司,担任往来会计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后续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未再续签书面合同。2021年10月公司未与向某妥善协商,就决定将其调入售后部门担任售后配件员一职,降薪600元/月,逾期未到岗按自动离职处理。向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委托二十一世纪律所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对方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要点 被申请人称向某调岗合理合法,公司可以对人力资源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以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内设部门和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且前后岗位薪资待遇相当且符合常理,公司已两次向向某发出员工调动函,充分考虑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也保护了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并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办理思路 经过律师的取证分析,双方争议焦点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和方式。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自2021年11月1日起互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实际终止劳动关系,此情况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持续用工但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应当在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支付二倍工资。 关于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关于经济补偿。本案视为被申请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按工作年限主张经济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裁决长沙某公司与向某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向某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8400元、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差额4250元、经济补偿25200元。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往往直接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很多劳动者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还有经济补偿这一说。另外,与本案中类似的情况也经常会出现,即合同到期时公司虽然提供了新的合同,但调整了工作岗位、或者降低了工资待遇、或者虽然没降低工资待遇但增加了工作量等等,实际上都可能涉及到法律规定的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因而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劳动者需要多多注意类似情况,在合同到期前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用人单位也应当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劳动者提前进行沟通,确认新的合同及待遇,减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