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受工伤,医药费该找谁负责?
劳动合同不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还是双方的一个保证,但有些劳动者因为贪图一时便利或是因为打零工而没有签劳动合同的习惯,导致发生意外时不知该如何维权。那么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发生工伤,应该找谁维权呢?
案情回放 2020年8月20日,李某某雇请黄某某到李某某家做工。下午16时左右,黄某某在电锯模板时电锯出现故障,导致黄某某右手被电锯锯伤。随后被送往长沙手外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手第一掌骨粉碎性骨折;右拇示指神经血管肌腱肌肉损伤;右小指中节指骨头骨折、伸肌腱止点断裂、神经血管损伤。12月2日至12月5日,黄某某因右手第一掌骨及右小指骨折内固定术后伴关节僵硬,第二次住院3天。共住院43天。2021年2月 25日,湖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伤情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3000元,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二十一世纪律所代理其提起诉讼。 案件要点 本案重点,首先委托人与被告之间是否已形成雇佣关系,本案中是形成雇佣关系的。委托人为被告房屋进行装修,虽然双方没有签订相关的合同,但是委托人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本案委托人与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的特征明显,主要表现在:双方没有隶属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随时中断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被告李某某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其次赔偿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办案思路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确定责任主体后就是确定赔偿的费用。经过耐心地确定责任的主体和确定费用过程,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委托人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