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反起诉劳动者,我所为劳动者应诉赢下官司获得15万元补偿_3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反起诉劳动者,我所为劳动者应诉赢下官司获得15万元补偿

04月13日
S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其认为N某某并非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亦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向N某某支付过工资,N某某未能证实公司为其安排工作、固定工作时间、确认劳动成果、发号工作指令等。N某某在劳动仲裁阶段确认工作地点为某市某镇某路某号,该地址并非公司的经营地址。N某某接受L某某的邀请为L某某提供劳务系为L某某的工厂提供工程建设机电安装服务,工厂并未进入实际生产。因此起诉N某某至法院,我所接到委托后,成为N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全力为委托人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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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我所接到委托后,联合法院去往原告所说地址进行现场勘查,该地址距离“某饭庄”380米里面有厂房,未发现厂牌和营业执照,工厂里有一名门卫,该门卫称其系L某某于2021 年9月聘请其过来看厂的,来之后没有生产过,没有挂厂牌,只知道这里叫“S厂”,委托人现场指认该地址就是其上班的地址,是通过L某某发给其“Y饭庄”的位置导航到这里的,当日到Z镇派出所,询问了L某某辅警,并出示拍摄的照片,该辅警称Y饭庄就是L家组,从2020年开始门牌号变更,图上门牌号是2021年才挂的。


至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从劳动管理、劳动报酬发放、用人单位业务内容等方面综合判断。本案证据显示,委托人于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6月6日期间在受原告的法定代表人L某某聘请,为原告公司从事修磨工作,现原告主张委托人系L某某个人聘请,与L某某之间系劳务关系,与公司非劳动关系,辨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应主要从双方主体地位及人身依附性强弱、关系稳定性、报酬计算及发放方式等方面考虑。
具体到本案,其一,原告认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L某某安排委托人从事修磨推进器和看机台制棒,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其二从事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L某某代表的为“公司”,在与委托人的聊天中,多次发表“公司没有钱发工资”等言辞,L某某聘请委托人履行的系职务行为,同时委托人需要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接受单位管理,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L某某的安排和指令提供劳动,人身依附性较强。其三,原告通过L某某向委托人发放的劳动报酬系按月支付,数额固定,与劳务关系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作为计算依据且结算方式多为即时结清明显不同。其四,原告与委托人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特征。综合上述情况证明,原告与委托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原告主张委托人实际工作的地址而非原告的营业住址,以此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审查,原告并不能以此排除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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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向委托人支付2020年6月9日至 2021年4月 9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双方对在此期间委托人领取的工资均无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S公司与N某某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6月6日解除;S公司支付N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83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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