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也遭欠薪?追讨多月无法拿回,我所律师助其成功讨薪_3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主播也遭欠薪?追讨多月无法拿回,我所律师助其成功讨薪

05月12日

近年来,网络主播已经成为炙手可热的新职业。提起网络主播,大家总是不自觉地和高收入联系起来。却不知,在一片红火之下,网络直播也是乱象发生,主播也可能会拿不到工资,从而踏上讨薪之路。

基本案情

Y某某于2020 年6月经朋友推荐进入SH公司,任主播一职。期间,SH公司从未与Y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Y某某缴纳社会保险。Y某某因每日上播时间过长导致嗓子发炎,于 2020 年 11月 7 日向SH公司请假,希望能够休息一段时间,并得到了公司的准许。然而,自那之后,无论Y某某怎么主张,SH公司都没有向Y某某发放10月、11月该得的工资。Y某某由于SH公司拖欠工资的原因,被迫离职,遂找到我所起诉对方公司。

办理思路

通过证据可查明,委托人工资收入并非全部由粉丝打赏所得,委托人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与某平台具有合作关系,委托人的收入是由平台直接打入被告公司账户,然后由被告按照自己的工资薪酬体系进行分配,再将属于委托人的工资直接转入委托人账户。打赏金额并不构成委托人公司的全部,委托人提供的某平台流水记录,只是说明委托人单月大致工资数量。委托人和被告约定45%归委托人,剩余的是被告和某平台合作。委托人自提30%,公司补10%,所有的钱都是被告公司发放的。

法院裁决

通过我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某平台主播收益明细等证据,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一、原告提供的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来源真实、合法,可证实被告向原告进行直播工作安排、管理。原告自2020年6月20日到被告处工作至2020年11月7日,被告对原告保底5000 元每月。双方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提供的主播收益明细,来源真实、合法,可证实原告2020年10月份应获工资为5359.69 元,11 月工资应为4344.72 元,被告应予支付。

三、原告于2020年6月20日入职被告,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直至 2020年11月7日离职,被告仍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向原告承诺的保底工资5000元每月可视为原告基本工资,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可计算为22759元。

四、关于经济补偿金。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致使原告离职,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未满6个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原告Y某某与被告SH公司自 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11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份工资5359.69元、2020年11月工资4344.72元;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2759元;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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