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发年终奖前离职,不享有年终奖规定有效吗?
案情简介
唐某在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担任部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5月20日,分公司以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与唐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天力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经多次沟通无果,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天力公司以及湖南分公司共同支付唐某欠发工资、年终奖以及经济补偿金。天力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天力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2月份左右发放。
裁决结果
1、分公司支付唐某经济补偿金46750元;
2、分公司支付唐某工资17400元;
3、分公司支付唐某年终奖114033元;
4、总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公司答辩: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唐某在公司发放2022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唐某要求2022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本代理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天力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基于上述理由,公司关于唐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
故仲裁委最终支持了唐某关于支付2022年度年终奖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