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丨视点 单位违法停薪调岗,劳动者被迫离职获得经济补偿!_3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丨视点 单位违法停薪调岗,劳动者被迫离职获得经济补偿!

07月26日

202212月份邱女士因用人单位违法停薪调岗被迫离职,为维护自身权益,获得应有补偿,委托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维权。接受邱女士委托后,律所指派李娜律师负责承办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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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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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及工作情况: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家公司同属于一家大型酒店集团,系关联企业,2016516日,邱女士入职A公司处,分派至B公司处任销售经理一职,后由同事代理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日期自201661日至201961日。201711月,邱女士被分派至C公司处,社保转由C公司购买,劳动关系转入C公司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10月升任总经理。

工资情况:在职期间,邱女士工资一直由A公司发放,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000余元/月。

考勤及休假制度:公司虽有线上打卡、钉钉休假审批制度,但实际实施的制度为纸质签到、酒店投资人签字。

被迫离职原因:20223月,邱女士被临时调往外地,C公司安排邱女士在与其无从属关系的酒店工作。20221030日,邱女士接到通知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配合交接后,C公司未再给邱女士安排工作。2022118日,C公司人事通知邱女士签调动信息确认单,要求常驻外地,转为储备总经理,并明确告知储备期间休无薪事假,邱女士予以拒绝。

临调期间,酒店因疫情防控征用,邱女士连续上班,无法正常休假,存有假期24天。20221030日,酒店投资人签字认可了邱女士的休假申请,同时,邱女士向各相关领导邮件汇报情况后,自2022111日至1124日补休了存假。

假期休完后,C公司以邱女士未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打卡、申请休假为由,只认可15天假期,扣除了邱女士半个月工资6729.55元,并再次要求邱女士调岗停薪。

邱女士不服,委托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克扣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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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01

邱女士请假休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补发扣除的工资)

合法。

虽然C公司拥有完善的考勤、休假制度,但一直未实际实施,邱女士是按照以往惯例进行的考勤、休假,符合程序。

02

调岗停薪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不合理。

其一,调岗主体不合理。邱女士被调派的酒店不属于C公司。


其二,调派地点不合理。申请人劳动关系在C公司,调派至外地,距离相隔太远。其三,工资待遇不合理。C公司要求邱女士转为“储备总经理”,停发薪酬,实际为变相停薪降职。邱女士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03

责任承担主体

本案应当承担经济补偿支付责任的主体为C公司。虽然工资由A公司发放,但邱女士的社保由C公司缴纳,受C公司管理,工作地点也在C公司,邱女士2017年已被动将劳动关系转入C公司。


因邱女士劳动关系转移系听从关联公司安排,邱女士2016-2017年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至C公司。


另外,许多劳动者知道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二倍工资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仲裁时效为一年。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入职之日起一年未签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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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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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邱女士对于工资及经济补偿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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