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公司突然不续签合同,如何应对变相逼迫离职?
08月25日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0日入职第二被申请人处,并订立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5月6日,订立第二同次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到期后,申请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法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并在打卡系统中停止申请出人的打卡权限,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上班。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该权益,特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两位被申请人共同支付:
我所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申请人于2018年5月20日入职第二被申请人处,并订立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又续订了至2023年5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工作地点一直在长沙市。第一被申请人认可从2020年5月21日开始,申请人由第二被申请人派至其公司工作。2023年4月12日,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劳动合同续签意向征询单》,选项分别为:续签劳动合同和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选择了续签劳动合同。2023年4月14日,第一被申请人通过办公系统向申请人发起合同续签流程,合同期限为2023年5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申请人在填写流程意见前与第一被申请人处人事负责人通过微信方式沟通申请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宜,第一被申请人处人事负责人以系统显示为二次续签,系统不能修改为由,未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日申请人在流程的“本人意见”中回复“退回,本人因第三期续签劳动合同,流程不符合劳动法规定”。2023年5月20日,第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合同到期未续签为由将申请人的打卡权限关闭,导致申请人无法提供劳动。庭审中,被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2023年5月份未结算的工资扣师除社保个人部分后的金额为4166.43元。另查明,申请人主张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568元,并提供“银行流水”予第以证明。

与劳动者工资标准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两位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本会采信申请人的证据,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本会认定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568元。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已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位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要求订立无固定地期限劳动合同,第二被申请人应与申请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被申请人作为用工单位在2023年5月20日以申请人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关闭申请人的打卡权限,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55680元(5568元/月x5个月x2倍)。申请人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的仲裁请求,依据不足,本会不予支持。申请人2023年5月份的工资为4166.43元,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一、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工资4166.43 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赔偿金55680元;以上第一至二项合计59846.43元,限两位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