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 "工资拖欠,你还能忍受吗?开启维权之路,打破沉默!
09月14日
工作对一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好的工作不仅能为个人、家庭提供生活保障,也能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好的工作就是好的事业,因此对劳动人民而言一份稳定又心仪的工作是求之不得,然而,当公司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感情”就已经破裂,此时劳动者该如何处理?湖南二十一实际律师事务所告诉您答案。

2019年2月10日,鲁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20年1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2021年10月29日,鲁某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理由为:因公司拖欠工资,导致正常生活无法维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1月30日,鲁某离职。截至鲁某离职,某公司拖欠工资的月份为:2020年 6月工资1920元、2020年9月工资1500元、2021年1月 3422.04元、2021年4月工资1600元、2021年6月工资1600元、2021年8月工资3627.96元以及2021年11月工资3626.92元,以上合计17296.92元。

一、某公司向鲁某支付工资17296.92元;
二、某公司向鲁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685.1元;
三、驳回鲁某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共计27982元,限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一 、关于鲁某主张拖欠的工资问题。本会认为,本案双方均提交了未发工资工资条且内容相一致,且庭审中某公司自认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故本案根据双方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某公司仍拖欠鲁某工资17296.92元未发。针对鲁某的该项诉请,本会予以支持。二、关于鲁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会认为,本案鲁某提交的《员工辞职申请表》上记录系因某公司拖欠工资故其提出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单方离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本会结合鲁某的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等情况,认定某公司应支付鲁某经济补偿金10685.1元(3561.71元×3个月=10685.1元)。针对鲁某的该项诉请,本会予以支持。

对于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时,一定要注意搜集并保存与工作相关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工作服、工资条、打卡记录等证据,在公司恶意欠薪时先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说明公司的原因而离职,由此可以在离职后诉求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