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劳务者维权告诉你:6万余元赔偿款如何拿到!_3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视点丨劳务者维权告诉你:6万余元赔偿款如何拿到!

09月14日

在我所最近的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我成功代理了一位劳务者的维权诉讼,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6万余元的赔偿款。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务者权益受损案件,也是我所在为劳动者维权方面取得的又一重要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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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受雇于王某,在拆除某小学校内板房时,从二楼摔下地面,被王某送到医院救治,王某仅向刘某某赔付3500元医疗费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刘某某无奈委托我所对王某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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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根据刘某某提供的材料,认为此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刘某某可以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权利,本案接受劳务的一方是王某及某小学。

律师指导刘某某联系证人、申请司法鉴定,并迅速整理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小学收到起诉材料后,披露某科技公司为板房的收购方,并提供了科技公司向其出具的《板房拆运安全责任承诺书》,某科技公司承诺板房拆运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均由某科技公司承担,律师据此撤销了某小学被告身份,追加了某科技公司为被告。
律师在庭审中指出,一、刘某某与王某系劳务关系,刘某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某科技公司系涉案板房的所有权人,是刘某某劳务工作的直接受益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刘某某主张权利,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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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某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向刘某某赔偿各项损失62782元。刘某某对判决结果满意,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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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身收到损害引发的侵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刘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王某与某科技公司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引导,没有提前排查板房的不合理危险,未提供任何防护设备及措施,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刘某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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