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公司不给缴纳社保,还单方面解除合同,法院会怎么判?
10月11日

申请人刘某于2020年4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湖南某材料有限公司处工作,在职岗位为挂车驾驶员,每月工资按照提成工资计算,每月申请人工资均通过被申请人财务支付给申请人,离职前一年申请人每月平均工资为9009.5元。2022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单方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未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申请人年休假,也未支付相应年休假工资补偿;并存在克扣申请人劳动报酬的情况。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惩罚金;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8日未休年假工资;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克扣的劳动报酬5000元。

1、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反请求申请人22220元;

2021年,反请求被申请人因个人过错导致车辆撞上电线杆,引发了交通事故,造成反请求申请人损失222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被申请人称系因申请人2021年2月2日开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不服从领导安排、违反公司规定而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方认为构成。本案开除申请人但是没有提供相应制度文件属于违法解除。交通事故是一年多以前是意外事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当时也没有任何公示处理现在也没有提供相应制度文件,其他理由没有相应证据。我方观点:劳动者车辆撞上电线杆,引发了交通事故,造成公司损失22220元。但是本案劳动者不属于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追偿对象”。首先劳动者是正常成年人,有着丰富的驾驶经验,不会用生命去开玩笑撞击电线杆。其次造成以上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是公司方为了追求利润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要求刘某超载装货导致,由于超载行驶刘某无法正常避让前方车辆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亡才意外撞上电线杆。因此本次事件非刘某主观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虽认定刘某全责也写明了是“不小心”撞上的。公司的车辆购买了商业保险,客观上保险理赔可以弥补公司的损失。不应该再向劳动者追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虽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而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劳动者要求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5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应当在2022年4月4日之前申请仲裁,劳动者于2022年4月4日之后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2021年4月5日已依法视为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有一句名言叫做“法律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但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所以一定要及时维权以免过了法律保护的时效)

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 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等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4月5日至2022年9 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2486.25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5789.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