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劳动者A于2021年4月入职被申请人一惠州某建筑公司,工作岗位为安全员,基本工资为9500元,双方约定每周工作40个小时。后公司又强制要求申请人劳动者与被申请人二惠州某劳务公司签订同样劳动合同,两份合同原件都未给到劳动者。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及地点并未发生改变。劳动者入职后一直都在建筑公司的项目上进行工作,并且受建筑公司的考勤管理,社保由劳务公司缴纳。后在2023年2月,因为在施工前未进行项目评估,确定施工方案,再加上现场施工员危险施工,剪断电柱钢丝绳,导致电杆倒塌,造成一辆电动车被压坏,一辆小轿车被压花。在发生事故后,建筑公司没有组织相关人员针对案件劳动者进行事故调查,核实事故的相关情况,却把责任全部归结于劳动者。并于2023年3月3日发布通告,将劳动者开除。后劳动者委托本所申请劳动仲裁。

3、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4、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

建设项目的电杆倒塌事故因为在施工前未进行项目评估,确定施工方案,再加上现场施工员危险施工,剪断电柱钢丝绳,导致电杆倒塌,造成一辆电动车被压坏,一辆小轿车被压花。首先事故并非申请人违规操作导致,而且申请人作为安全员也多次提醒施工员尽到了提醒义务。事故有着多个方面的原因,被申请人一在未查明真相的情况下将责任全部归结于申请人,与事实不符。其次导致的经济损失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且工地项目有购买保险可以弥补公司的损失。最后此事故非申请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申请人一的开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也没有通知工会讨论决定程序违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2021年入职后被申请人常年安排申请人加班,不仅在平常工作日加班,也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强行安排加班。申请人实际工作时长远超正常工作时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针对劳动者正常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工作时长应当分别按照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但是劳动者如果从事的像本案是工程项目等驻点的岗位,本身由于其长期常驻项目具有一定特殊性,其正常上班时间外的加班时间认定,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认定是否构成加班。)被申请人一强制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签订同样劳动合同,原件未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及地点并未发生改变。申请人入职后一直都在被申请人一的项目上进行工作,并且受被申请人一的考勤管理,社保由被申请人二缴纳。劳动者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可以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因为被申请人一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违法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从事的岗位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所以被申请人二作为用工单位也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被申请人与我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开庭审理后达成调解。当事人在被公司开除后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了两个月的工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