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现实中存在很多因劳动者自己“申请离职”而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形,现结合案例说明,指导劳动者正确走离职程序、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甲、乙两家企业系关联公司,委托人于2020年1月入职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个月的次月发放上月工资。2021年4月,委托人被调至乙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由乙公司购买,2022年5月份,委托人又被调至甲公司,甲公司购买社保。二被告均时常拖欠工资,从未按时足额发放,拖延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委托人多次与两家公司协商要求发放,未果,希望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

首先,劳动者不可填写用人单位提供的《离职申请表》,若填写,容易被认定为主动离职,无法获得补偿;其次,即使有《离职交接表》或类似文件,也应当注明:“因拖欠工资被迫离职”,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应当一并列明;最重要的一点,需要将被迫离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单位,且保留相应证据,实务中多是采用向用人单位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的方式,发送该通知书宜采用快递邮寄+聊天记录发送的形式保留证据。(附《被迫离职通知书》模板)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存在重合,可提供企业信息报告;本人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于XXX年XXXX月入XXXX公司,任XXXXX,约定工资XXX元/月。XXX年XXX月被调至XXXXX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XXX年XX月份又被调至XXXXX有限公司。自入职以来,本人勤勤恳恳,爱岗敬业,但贵方一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本人多月工资至今未发。本人与贵方劳动关系于XXXX年XX月XXX日起被迫解除,请贵方收到本通知起XX日内向本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款项,逾期本人将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相应补偿/赔偿。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