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客服一职,2022年8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29 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第二点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劳动者同意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双方签订的《岗位协议》、《保密协议》等,同意履行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岗位协议》、《保密协议》等所规定之义务。2022年8月29日,申请人签阅了被申请人《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第二部第一章第四节第二条明确: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三款明确:恶意散布公司、领导和其他同事的不实或负面言论,传播负能量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2023年8月12日,申请人因工作问题在朋友圈发布了针对其领导的信息,同时设置了部分同事可见。2023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恶意散布公司、领导和其他同事的不实或负面言论,传播负能量,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申请人做出《辞退通知书》,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长沙市岳麓区仲裁委认为: 关于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因工作原因在朋友圈发表的情绪化发言,确有不当,但结合其发表的内容来看系对工作的抱怨和不满,属于就事论事,且该朋友圈内容仅部分同事可查看。仲裁委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尚未达到恶意散布公司、领导和其他同事的不实言论或负面言论的程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10468元(5234元/月x1个月x2)。

劳动者权益要得到合法保护,一旦权益被侵害时,应立即委托律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