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成功案例分享-外卖小哥劳动争议案!_3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说法丨成功案例分享-外卖小哥劳动争议案!

03月22日

“今天你点外卖了吗?”

信息时代的到来,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便捷。

从前吃个饭要徒步几百米走到餐馆,现如今,只需动动手指,外卖小哥就可以把美味的餐点送到家。

出于这种极度的便捷性,社会对于“外卖”的需求非常庞大。

而因入职门槛低、工薪可观、时间相对自由,也有越来越多的工作者加入了“外卖员”的行列。

可许多人不知道的是,很多外卖公司区别于传统公司的模式,经常假借“外包协议”拒绝与“外卖员”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保,有甚者还会克扣“外卖小哥”工资与加班费。

那么,在法律上来说,若出现以上情况,“外卖员”可以对其公司进行仲裁维权、要求赔偿吗?

其实,完全是可以的。

我所近期就接到了此类“公司未给外卖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案件。

“外卖小哥”找到我们后,我所律师团队与其进行了充分沟通,并根据实际证据与法律法条,协助其进行了仲裁,让公司依法支付了克扣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差额工资、加班费与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接下来,是本案件的基本案情、法律分析、单位抗辩及仲裁结果和律师提醒,让我们来看看我所律师团队,是如何为“外卖小哥”拿回应有的补偿吧~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委托人陈某入职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从事外卖配送员岗位,入职之后,每月工资在“美团专送”APP上结算,再通过北京某公司进行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委托人入职后,被申请人未跟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未依法给申请人缴纳社保以及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据此,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二、法律分析:

二十一世纪律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团队律师认真研究了案情,认为本案的外卖小哥与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公司,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其次,委托人通过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招聘程序进入该公司工作,在美团专送APP个人主页显示,员工类型为全职,且委托人日常工作完全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具体表现为发放工作服、上下班打卡、每日必须开早会、接受培训、考勤不达标进行扣款、底薪加提成的工资模式,定期发放工资、分配订单不得拒绝等;

最后,委托人在该公司处从事外卖配送工作,而该公司营业执照中明确列明“外卖递送工作”系其经营范围之一。

因此,委托人可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克扣的工资;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抗辩及仲裁结果

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

1、被申请人已将外卖配送服务外包给案外人,案外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外卖配送协议,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合作关系,故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人系主体错误;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系劳务合作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但是仲裁委并未采纳该观点,最终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

四、律师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就业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据统计,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约2亿人,其中是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体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运输、家政等工作任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包括“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由于准入和退出门槛低,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劳动所得从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中直接分成,其与平台的关系有别于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用人单位也往往假借“外包协议”名义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置劳动者的权益于不顾,如发生争议时,劳动者维权更加困难。

据此,“外卖小哥”在我所律师团队帮助下,成功拿回了自己被克扣的工资、加班费以及全部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温馨提示:

在这里,提醒各位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及其他职场人,在签订相关入职手续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保留签署文件正本或副本,保留考勤记录、培训记录、工资明细等证据,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求助专业律师、帮助您整理证据、进行仲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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