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无故辞退员工,理应支付赔偿金!
一、主要案情
申请人于2018年4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在金矿项目从事采矿工作。2022年12月被申请人称因采用机械作业方式,需要裁减人员,遂通知申请人不用去上班。
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申请人发放工资,被申请人自始至终未与申请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亦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果,遂委托我所提起仲裁。

二、本案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是否需要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三、案件结果
主办律师就上述争议焦点进行重点举证。首先,我方提交了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工牌、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系受到被申请人的管理和监督,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工资,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即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次,就违法解除合同方面,我方提交了与被申请人员工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即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我方将案件提交到仲裁委后,经仲裁委组织,双方就案涉事宜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40000元,申请人自愿撤回仲裁申请。

四、相关法条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