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等待7年才买到的房子,房屋确权为何这么难?
落户,是二手房买卖的重要环节。然而现实交易中,户口纠纷的问题却十分常见。不少购房者在经历了漫长的买房过程后,终于拿到钥匙时,才发现前业主的户口还在房内,或承诺了迁出户口的前业主突然反悔、拒绝迁出。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一个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因此,卖家占用户口、拒不迁出,买家的落户就成为难题,甚至户口纠纷还可能会影响到孩子上学,买家的损失相对更为严重。这类纠纷该如何解决?
案情回放 于某泉、于某宁、于某东是于某与刘某的儿子,小实是于某泉与殷某的唯一子女。2003年,于某泉与殷某离婚。于某与刘某相继于2013年和2014年去世,某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是于某与刘某的遗产。因于某泉得重病无钱医治,于某泉、于某宁、于某东与腾某和舒某达成协议将房屋以25万元价格卖给腾、舒夫妻,夫妻俩委托亲戚易某代为购买房屋。2014年,夫妻俩向于家支付购房款6万元,于某宁向夫妻俩出具了《收条》,内容为“……经协商以二十五万元价格转让给易某,现收到房屋预付款六万元整,余款在房屋过户后付清。…”同日,于某宁将房屋交给夫妻,夫妻俩进行了重新装修入住年后将房屋出租至今。 2014年4月,为将房屋过户给夫妻俩,于某泉、于某宁、于某东办理了房屋继承公证。但不久后于某泉因病不治去世。2014年5月,夫妻俩又向于家支付购房款10万元,于某宁向夫妻俩出具了《收条》。后夫妻俩多次催促于某泉儿子小实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但均无果。故夫妻俩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希望起诉至法院来解决这桩长达7年的购房交易。
案件要点 房屋的变迁为2014年4月,某公证处出具(2014)公证书,证明于某与刘某的遗产即涉案房屋由儿子于某东、于某宁、于某泉共同继承。同日,于某泉还出具《委托书》一份,自愿将其对前述遗产所享有的继承份额继承到二哥于某宁名下。 2014年4月,于某泉死亡。 2014年5月,委托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案外人章某支付10万元,于某宁于当天再次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易某付来房款10万元。我所律师在与对方沟通过程中,于家兄弟表示收到了委托人购买房屋的钱用来给于某泉治病。 办理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委托人与易某的委托关系符合该条款的规定,构成隐名代理,委托人与于家三人因此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现委托人已依约向于家三人交付了房款,于家三人未能及时协助委托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于某泉已死亡,没有证据证明小实作为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应与于某东、于某宁共同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滕某、舒某与于某宁、于某东及于某泉就房屋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于某宁、于某东、小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滕某、舒某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