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前申明不结婚,分手后要求返还恋爱费用,给还是不给?
莎士比亚说,“All for the purpose not to marry out of love is where bullying”(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毛泽东语录》翻译)。恋爱甜蜜美好,情侣想以结婚为目标享受爱情的甜美无可厚非,但也有些情侣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在恋爱前便申明不想结婚,只是恋爱久了情侣们还是会因为各种原因面临分手,部分人会向前任讨还已赠予的钱财,那么这笔恋爱经费还还是不还呢?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底,刘某与小红因装修房子相识,刘某对小红产生好感后对女生展开追求,并与小红建立了恋爱关系。为和小红关系能更进一步发展,刘某先后通过微信及支付宝等方式支付了183967.78元,其中向小红名下的账号支付了95524.47元,其余款项支付在小红父亲大华的名下账号上。202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提出分手。刘某找到我所律师,希望起诉小红,让其返还恋爱期间支付的183967.78元。

案件要点 小红表示与委托人虽以夫妻名义同居过2年之久,但因其对之前的婚姻生活有阴影,双方约定可以同居,但不强迫以结婚为目而进行交往,因此委托人并未与她举办任何形式上的婚礼,也未有订婚等仪式。在双方同居期间,家庭所有的开支费用均由小红自己负担,委托人到小红家中,在未经小红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拥有的贵重金属等物品搬走。故小红不应返还委托人的款项。 办理思路 本案中双方均有争议的地方在于对委托人向小红的转账属于一般性的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委托人认为,自己向小红转账的金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他以结婚为目的与小红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小红多次要求自己给付金钱,他均是处于增进感情的前提下向小红给付的,故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小红认为,双方之间系恋爱关系,但自己在与委托人交往期间已经与委托人说明,可以共同同居,但绝不强迫对方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委托人也一直未与小红有过订婚或给付彩礼的行为,且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均由自己开支,故委托人是属于一般赠与,自己不应返还。 此外,委托人认为,他在与小红恋爱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小红支付了总计183967.78元。小红认为,她名下只有一个微信号,只收取过95524.47元,其余款项是支付在她父亲名下的微信上,与自己无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的特征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但以不含有等价、有偿、缔结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恋爱当事人基于恋爱关系或者结婚目的的将已方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双方在恋爱期间,刘某多次给付数额较大的钱款给小红,其目的系为了建立和巩固双方恋爱关系,进而缔结婚姻关系,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附有条件的赠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由小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返还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