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训练受伤谁负责?自甘风险不等于吃“哑巴亏”
望子成龙是每个家长的心愿,现如今各式各样的培训、教育、课外运动机构令人眼花缭乱,很多家长选择它们为孩子“充电”。然而,训练的环境也可能带来这样或那样的危险,那么,如果孩子在教育机构中受伤了该怎么办?是否也要“自甘风险”?如果他们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里发生了伤害,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能否主张孩子是“自甘风险”从而免责?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3日上午,小盛来到某公司跆拳道馆上课,但被告知改到下午三点半开课,小盛遂在馆内练习。期间,教练带着低级班到小盛训练的地方练习前空翻,还让小盛给他们做示范,一直到低年级下课,此时馆内教练已外出教室喝水,小盛在跆拳道馆练习空翻时致右小腿受伤。事故发生后,小盛被送往长沙正和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右胫腓骨中段、远端骨折”。小盛父亲又是气愤又是心疼,委托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对某公司提出第二次上诉,要求法院支持一诉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相关费用。
案情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责任的比例问题,还有小盛各项损失的认定。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小盛自身承担60%的责任,某公司承担40%的责任。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办理思路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本案责任的承担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在责任承担问题上,小盛在某公司场馆内进行前空翻训练时受伤,可以认定小盛受伤是瞬间发生的意外事件,此时,某公司的过错在于未安排教练进行课间监管,但教练在课间休息时间外出喝水,系正常生理需要,不是导致意外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不能苛责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而小盛年满十五周岁,日日学习跆拳道数年,应预见跆拳道空翻动作的危险性,但其在无教练指导的非上课时间独立练习空手翻,导致受伤,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本案事故发生于2021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小盛自身承担60%的责任,某公司承担40%的责任即赔偿48187.54元。
律师提醒
父母们往往高估了孩子的判断力,导致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也越来越多。所以家长们应该在训练前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若身体受到伤害时,一定要及时报告负责教练,以免扩大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