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分你一半,费用我来承担!离婚后赠予物品想要回怎么办?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爱车分你一半,费用我来承担!离婚后赠予物品想要回怎么办?

04月14日

在日常的生活中,离婚的夫妻有不少。一些夫妻在离婚后为了孩子仍会购买房、车等贵重物品,有人因此十分苦恼, 离婚后购买的物品如果还想再要回来该怎么处理呢?


案情简介


柳某与胡某于2005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柳,2017年10月26日夫妻二人登记离婚,婚生子由柳某抚养。2019年1月为共同照顾小孩小柳,购买了一辆吉普牌小型汽车,价税合计134800元,该车辆登记在胡某名下。2019年10月,以胡某的名义向周某购买了某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中编号为A区170号车位的使用权。柳某坦诚愿意共同买车及车位是因为二人有复婚想法,但现在复婚无望,委托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起诉胡某返还购车及车位费用。




案件要点


本案要点在于购买车辆及车位的出资认定。委托人主张其支付了8万元的车辆首付款,出具了在2019年1月3日分别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40000元和20000元的购车款,至于其主张为购车支付了2万元的现金,委托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能成为证据。此外,委托人向胡某转账65600元,其中6000元系用来支付车辆购置税,59600元系偿还车贷,同时向周某支付车位款61800元。



办理思路


本案宜定性为赠与合同纠纷。委托人与胡某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双方为照顾小孩以胡某的名义购买了汽车及车位,胡某辩称柳某的出资系自愿赠与,委托人不予认可,主张当时双方有复婚的想法,所以才出资购买了汽车及车位。所以本案赠与的钱财已明显超出双方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委托人出资购买汽车及车位带有双方日后复婚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较为合理,现双方并无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柳某支付的汽车及车位款100000元。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此案中,根据公平原则,并考虑期间胡某照顾小孩付出较多、车辆车位使用情况等具体案情,最终酌定返还大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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