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心人盗用名号诈骗,受害者却成了被诉对象,“画皮”骗人法律责任谁来背?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有心人盗用名号诈骗,受害者却成了被诉对象,“画皮”骗人法律责任谁来背?

10月14日

微信已成为人们联系交流的重要社交工具,微信头像和微信名也成为判断对方身份的重要依据。然而!冒用微信头像、昵称,摇身一变,就成了微信通讯录里的“熟人”,然后制造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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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1年11月26日,黄某某通过某文化有限公司营销人员的微信朋友圈接触到某游戏项目,并于2021年11月30日到公司进一步了解到项目,根据其宣传和介绍称该项目的收益性高,3小时回报6%,据此黄某某完成相关账户的注册,并于当日支付800元的电脑租用费、脚本费等其他款项共计485698.885元,此后均由某文化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代为操作运行,截至2021年12月9日,黄某某游戏账户后台显示全部归零。黄某某意识到这是诈骗行为,于是把该公司告上法庭。然而该公司表示其并非适格被告,于是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应诉,为自己洗掉扣在身上的“大锅”。


案件要点

接到委托后,我方为某文化有限公司和刘某某应诉,经过多方查证,我方当事人某文化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客观上,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与案外人谢某某之间仅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某公司在本案诉讼前不认识原告,被告某公司与原告主张的“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其他隶属或者委托代理关系;主观上,被告某公司不可能给原告造成“会长、某总、吉某某”等案外人系被告员工的误解,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知原告所称所谓的当事人公司工作人员在朋友圈营销某项目,在电脑上操作或代其操作过程,原告均可明显注意到所谓工作人员始终宣传其隶属于“某公会”;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

另一位当事人刘某某同样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因被告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则原告以被告刘某某作为被告某公司监事、前法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而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刘某某未收取原告任何款项,也未向原告介绍投资平台;当事人刘某某作为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员尽到岗位职责,建立行政群多次提醒相关人员注意遵守租赁合同条款,合法经营、注意区域卫生等,避免给客户造成人员、业务混同的误解:刘某某作为个人玩家,以个人名义参与投资,在与其他投资者讨论过程中,未经允许被他人恶意截图聊天记录并进行传播,造成的后果与其无关。

综上,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原告主张其委托被告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某游戏项目中理财,并向其工作人员支付电脑租用费、脚本费等共计485698.885元,为此提供了公证书等予以佐证,被告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为此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张某某聊天记录截图、租金凭证、某游戏维权群聊天记录等予以反驳,因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不足以证明被告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原告推销某游戏项目并接受原告委托理财,亦不能证明原告诉称的485698.885元归零系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员所致,故原告主张被告某公司、刘某某返还诉争款项并支付公证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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