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驾车撞坏管道导致存放的茶叶被浸泡损害,货主的损失该找谁来赔偿?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他人驾车撞坏管道导致存放的茶叶被浸泡损害,货主的损失该找谁来赔偿?

11月28日

好端端存放在仓库的茶叶被污水浸泡,地下排水的水管被车撞了导致断裂,哑巴亏不能吃,但这些情况该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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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喻某某驾驶登记在小磊名下的小货车在负一楼停车场装货时,因装货超高将该楼下水管道碰裂,导致下水管道内大量污水流出,污水将李某某所有的存放于负一楼仓库内的2根高档黑茶及造纸机等财产浸水损坏。本次事故导致李某某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多次交涉赔偿事宜,却一直没有得到结果。为此,李某某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希望律师能帮助他起诉喻某某、小磊、小辉、鲁某某赔偿财产损失 140570元;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李某某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要点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查勘,对涉案受损茶叶进行拍照,出险记录载明涉及承保车辆受损,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因赔偿数额争议,委托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申请对案涉受损的商品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鉴定。法院委托某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事务所出具了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评估事项金额为人民币155861元。

另,小辉、鲁某某系夫妻关系,喻某某系小辉、鲁某某聘请的司机,小磊将涉案车辆出卖给鲁某某并交付。小辉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将涉案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委托人存放涉案受损茶叶的房屋系该停车场内单独的房屋,涉案受损茶叶是竖着放置地面。委托人与小辉、鲁某某均认可涉案茶叶的储存方式要求为清洁、阴凉、通风、干燥、无异味处可长期存放。

为此,我所律师收集了现场照片、保险单、出险记录、收据、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价格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法院予以确认。


办案思路


本案属于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喻某某驾驶涉案车辆在停车场装货时碰坏管道致使委托人所有的商品水浸受损,委托人有权请求赔偿。

喻某某系小辉、鲁某某聘请的司机,其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其雇主小辉、鲁某某承担对外赔偿责任;涉案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小磊,但该车辆已出售给小辉、鲁某某,并由小辉、鲁某某实际进行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民事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委托人财产受损赔偿责任应由小辉、鲁某某承担。本案侵权事故发生在涉案车辆在保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李某某涉案受损的商品经鉴定价值为 155861元,系完好无损的价值,李某某所有的商品系部分受损,虽有部分可使用价值,但不同于一般部分受损可修复的物品,特别是涉案商品受水浸损害会严重影响整体价值,酌定受损价值为鉴定价值的70%即 109102.7 元。李某某与小辉、鲁某某均认可涉案茶叶的储存方式要求为清洁、阴凉、通风、干燥、无异味处存放,但李某某将价值巨大的涉案商品贴地放置于地下车库的房间内不能完全达到存放要求的标准,对其损失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损失责任,小辉、鲁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人民币 76371.89 元。小辉、鲁某某应承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因李某某所受损失没有超出保险赔偿限额,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人民币76371.89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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