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融资租赁僵局,我所帮助委托人沉着冷静应对应诉风波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破解融资租赁僵局,我所帮助委托人沉着冷静应对应诉风波

03月30日
租赁合同纠纷是常见纠纷,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从租赁合同内容及履行过程中找到对承租人有利的情形也往往非常困难,本案应诉获胜实属不易。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Z公司与H某某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书》、《还款承诺书》,约定H某某(甲方) 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向Z公司 (乙方 ) 租赁东风景逸汽车一台,首付款11588 元,剩余租金按等额本息方式给付,分为36 期,每月租金3806 元。6月13日,Z公司将约定的车辆交付H某某使用,但H某某从2019年2月起一直拖欠租金。Z公司已依约取回车辆并处置回购款42000元。Z公司多次催要租金,H某某均拒绝履行。Z公司遂起诉H某某,H某某找到我所律师应诉,破解这起融资租赁僵局。


案件要点


接下委托后,我方仔细梳理证据,发现案涉汽车于2019年2月由第二被告T公司取回,委托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实际终止,原告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委托人逾期支付租金后,原告并未向委托人送达催交文件,T公司私自将车拖回,损害委托人的物权,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体现重要条款进行明显标注,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过高,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法律评析


1.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书》及原告与被告T公司、L某某之间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的车辆,因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原告已收回了车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事实上已解除,原告再起诉要求判决解除《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书》和收回租赁车辆,法院不予支持。


2.法条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收回车辆,而原告提交的询价报告基准日期为2020年9月距车辆收回已1年7个月,此时的询价和最终的处置价款不能认定为车辆收回时的价值。原告未举证证明车辆收回时的价值,没有证据证明被告H某某全部未付租金与收回车辆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因此,原告主张被告H某某按原合同支付所有未付的分期租金与车辆处置价款的差额损失68374 元、并按30%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Z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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