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被诉索赔巨额违约金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网络主播被诉索赔巨额违约金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06月20日

作者  王栋  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张某与长沙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直播带货主播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在抖音平台网络公司直播带货辣条,合作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该协议违约条款中约定,张某未经网络公司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在抖音平台上为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张某应当向公司支付500万违约金。2020年2月25日,张某通知网络公司单方解除合作协议。2020年1月25日开始,张某为岳阳某文化公司在抖音平台直播带货。

网络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主播合作协议》;2.张某向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3、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1解除主播合作协议》;2.张某向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

专业分析

鉴于直播带货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且双方对解除合作协议并不持异议,张某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减。网络公司认为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故本案争议焦点为违约金数额。针对违约金的金额调整应当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基于兼顾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基于上述规定,法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对违约金金额进行了调整。

律师提醒

网络主播违反合作协议引发的巨额违约金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公司与主播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畸高违约金存在普遍现象。对于违约金金额的认定应当根据主播的履约表现、公司和主播各自的过错情形及过错程度双方合作期限以及剩余期限的长短剩余合作期内公司预期可以获得的收益主播初始的粉丝量、知名度、直播经验等情况公司为主播提供的孵化、扶持、包装、培训、策划投入等实际成本和损失主播创造的经济收益以及实际分得的收益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针对公司主张巨额违约金,如缺乏上述因素的情形下,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相应调整。

 

 


返回上一页

联系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万达广场B区写字楼22009 -22010

联系电话

13142021186

联系邮箱

42007147@qq.com

回到顶部

13142021186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客服微信

      

 湘公网安备 43010302001433号

ICP备案号:湘ICP备2021015099号-1

Copyright © 2020 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图片视频素材来源于网络,侵删致歉

预约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