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一面锦旗,满分肯定!我所成功为委托人申请补缴12年养老保险
06月25日
今年61岁的李先生2004年7月入职S公司,2019年6月与S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为S公司工作15年整,S公司从2014年4月才开始为李先生购买社保。李先生多次向S公司表示自己即将到退休年龄,没有生活保障,希望公司能为其补缴2004年7月至2016年3月的养老保险让其享受退休待遇,均遭拒绝。李先生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李先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时效,不予受理。李先生万般无奈,委托我所为其维权。 我所主任冯晓辉律师高度重视该案。冯晓辉主任认为社保问题是民生大事,该案关系到李先生的晚年生活保障,对李先生有重大意义。冯晓辉主任亲自指导办理劳动争议类案件经验丰富的邓娟律师处理此案。
邓娟律师在银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市人社局、区仲裁委、区法院来回奔波,与相关工作人员据理力争,终于,市人社局向S公司下达《责令限期办理社会保险通知书》,李先生将3万元养老保险个人部分转至S公司账户。S公司到市社保局为李先生办理断档补缴,一次性补缴了2004年7月至2016年3月的养老保险,至此,李先生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已满15年,满足领取养老保险金要求。2023年6月12日,李先生如愿在区人社局办理退休证,从本月开始领取退休工资。 2023年6月14日,李先生亲自到律所赠送锦旗,感谢律所领导的高度重视,感谢律师对本案的付出。李先生表示:来的时候,只是想试一试,知道本案难度很大,自己跑了很多部门都被踢皮球,没有办成,邓娟律师沟通能力强,法律知识全面,对该案尽心尽力,不厌其烦多次到相关部门咨询、反映情况,本着为民请命的精神,终于帮其圆梦,使其老有所养。
一、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人社局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给予行政处罚; 三、追缴社会保险并非处罚,不适用时效限制,市人社局向李先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减损李先生合法权益,应当撤销,但李先生委托我所时,已过行政案件诉讼时效;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S公司应当向李先生赔偿不能补缴社会保险导致的损失。 本案中,李先生在S公司工作15年,S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李先生购买社会保险,导致李先生无法享受退休工资待遇,S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但李先生的诉求是成功补缴社保,使其稳定享受国家的退休待遇,而李先生又符合补缴社会保险的条件,因此,该案的办理方向是申请补缴社保,若社会保险无法补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养老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