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丨动态 不具备资质承接工程是否能得到支持?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丨动态 不具备资质承接工程是否能得到支持?

07月26日

为了达到甲方爸爸的要求熬秃了头,

甲方却在完工之后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这笔钱该找谁要?

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告诉你答案!

张某与王某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张某负责装修办公室,合同金额29万余元。张某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装修,装修完成后王某直接入驻办公。但王某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11万余元工程款一直未支付,在张某的多次催促下,王某拒付款项,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向张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王某向张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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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王某均系自然人,无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王某在接收涉案项目后,拒付张某剩余工程款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在工程完工时与王某在涉案项目的负责人沟通验收事宜,后王某开始搬入办公桌、做保洁工作等事实认定王某已经接收涉案项目并入场办公亦基本符合本案实际。
故法院支持了张某工程款以及逾期支付利息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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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装饰装修施工需要资质,如果装修方无资质设计、施工,则违反了民法典、建筑法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即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另外,发包人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会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会被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推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即使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是否提前使用还会影响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建设工程的实际转移占有之日即可认定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即发包人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工程的行为还会影响到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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