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动态丨楼上漏水淹“我家”,小区物业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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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动态丨楼上漏水淹“我家”,小区物业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

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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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系某小区一期B号楼303室的房主。2022年5月5日,吴某下班回到家发现家里“涨”了大水,但自家并没有发现漏水点,吴某立即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物业公司与吴某楼上403室房主蒋某取得联系。次日,经吴某、403房主、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在被告家现场查看,三方确认漏水淹没楼下的原因极可能系403家下水道堵塞所致,但403室房主蒋某并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因漏水致使吴某的房屋被浸泡后不能修复也无法居住,吴某只能租房居住,至起诉之日止共支付租金4000元。起诉前因多次协商无果,吴某遂作为原告将403房主蒋某诉至法院。

请求:

1、判决被告蒋某修复室内管道及漏水点,消除危险;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XX元;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被淹无法居住的支出的租金损失4000元及修复完毕前原告预计要支付的租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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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分析

1、依法申请对损害产生的原因、损害结果进行司法鉴定。

2、变更诉讼请求的数额对财产损失包含装饰装修、家具电器等无法确定价值的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被损害价值数额。

3、鉴定结论还得出了漏水的部位,确定为403室的下水道主管道破损造成漏水。

经查阅吴某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得出因此本案的财产损害的责任人不应只有吴某楼上的房主蒋某,在诉讼中,依法追加物业公司为本案的被告与403室共同承担责任。后判决结果为物业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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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蒋某将其用水、用电记录、共用管道照片、排水安装示意图等作为证据出示以证明其在利用公用的下水管道时并未对主管道产生任何可能的损伤而造成漏水,物业公司虽辩称其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但并不能提供实际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吴某与被告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了被告物业公司负有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责任,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配电系统等。最终判决物业公司独自承担吴某的全部损失,主要依据鉴定结论中的主管道破损是造成漏水事件的原因。因此本案最终确定责任承担人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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